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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就近入学是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具体原则之一

日期:2013-07-22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 阅读:47次 [字体: ] 背景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确立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机会平等这一法律准则,其具体要求就体现在所有适龄未成年人都可以及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于一方应当接受符合规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纳入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拒之门外,而就近入学又是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具体原则之一。

《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可见,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是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基本条件,也是政府的必要义务,是政府为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所必须创造的条件之一。同时,《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和小学生必须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准招收择校生,严禁把捐资助学同录取学生挂钩。”

保障就近入学虽然对于政府来说是一项义务,但就近入学不是适龄儿童、少年的义务,而是适龄儿童、少年的一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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