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普通学校为了省却麻烦,常常以各种理由拒绝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人学。实际上,这样做不仅是歧视残疾人的行为,也是违法的。《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小学、初级中学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残疾人有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还在某些方面对残疾人给予特殊照顾。《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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