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时期过渡,过度紧张的劳动和不良的工作环境,都可能影响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因此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根据我国《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是《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是《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是《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是《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是《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是《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是《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是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是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是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是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是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是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 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是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十五是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是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是锅炉司炉。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