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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什么是未成年工对未成年工有何特殊保护

日期:2013-07-22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 阅读:26次 [字体: ] 背景色: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时期过渡,过度紧张的劳动和不良的工作环境,都可能影响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因此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根据我国《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是《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是《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是《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是《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是《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是《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是《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是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是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是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是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是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是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 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是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十五是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是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是锅炉司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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