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有其自身的生理特点,在劳动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减少在劳动期间妇女病、职业病和伤亡事故的发生,保护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如下:
一是矿山井下作业;
二是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三是《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是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五是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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