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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关于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和知识培训的规定

日期:2013-07-28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医疗纠纷律师 阅读:35次 [字体: ] 背景色: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 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释义】本条是关于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和知识培训的规定。

健康教育是指以传播卫生保健知识和技术,预防传染病,增进健康为内容的宣传教育。人类与传染病进行了长期斗争,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行之有效的防治措施。目前,许多传染病是完全可以预防的,即使是象SARS这样的人类尚未完全认识的传染病,有效地采取科学预防措施也是可以避免的。如何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掌握这些知识是当务之急,本法明确规定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和知识培训,并规定了具体措施。

一、对新闻媒体的要求

新闻媒体主要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交流、传播工具,新闻媒体在传播知识和对公众教育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条首先规定了新闻媒体的义务,即依法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知识教育的公益宣传。例如:针对我国防治艾滋病工作的要求,国家规定广播电视新闻、专题、文艺等各类节目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内容列入日常规划,积极宣传艾滋病防治工作信息和防治知识,有关卫生健康栏目以突出科普知识教育为主。中央电视台和广播电台以及各省级电视台和广播电台,要在黄金时间和主要频道播出有关传染病防治及相关知识的节目或公益广告,增加播出频次,并在重点地区和高流行地区设立固定栏目进行集中宣传。

二、对学校的要求

大、中、小各级学校和普通、成人、在职等各类学校承担着教书育人的重要任务,是传播知识的主要场所,也是人群密集、易感人群多的场所。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健康教育和防病基础知识的普及十分必要,也是切实可行的。学校可以通过在课本中增加健康知识和开设卫生课等多种形式,对学生普及健康知识,增强学生保护自己、抵御疾病的能力。例如:国家对各级各类学校防治艾滋病工作提出了具体规定和目标:对各类大、中学校的校医和健康教育的任课教师进行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培训,到2005年达到100%;各类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对入学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到2005年发放率达到100%;将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纳入各类大、中学校教学计划,保证初中6课时,高中4课时;大学开设专题讲座或将其内容纳入健康教育等有关课程,专题讲座或教学课时平均每学年1课时以上。到2005年,各类大、中学校完全开课率达到100%;在各类大、中学校的图书馆、阅览室要备有一定数量的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谈物,到2005年达到80%;到20O8年达到100%;在各类大、中学校的校园宣传栏中要设有专门的宣传园地,内容定期更新,到2005年达到70%以上;到2008年,达到85%以上。

三、对医学院校的要求

医学院校是培养医疗卫生人才和进行医学科研的地方,对于提高防治疾病的水平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法对医学院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现代预防医学确立了疾病预防的一般原理,对于疾病的控制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为主是卫生工作方针,也是传染病防治的基本方针。预防医学是研究人群健康、疾病与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采取公共卫生、社会卫生和自我保健的措施,充分利用环境中的有利因素,控制和消除环境中的有害因素以达到预防疾病,增进健康,延长寿命,提高生命质量为目的的一门学科。预防医学在传染病的流行病学调查监测、预警、疫情信息收集、分析和疫情控制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践中预防工作常常被忽略,缺少合格的预防医学人才。在去年的SARS防治中,充分暴露出来。实践证明预防医学教育和研究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医学院校要为传染病防治工作培养并输送优秀的人才。

四、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要求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承担着传染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的全部技术性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人员必须要有一身真本领,才能做好传染病防治的各项工作。过硬的本领靠知识、技能和经验的积累和不断更新。本法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定期就是要形成制度,经常性地开展。在培训中要注意普及和提高,在普及的基础上培养高素质的专业技术队伍和专业机构,同时要注重对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的培训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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