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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审理中需对合同进行解释时,应如何处理
    日期:2017-11-02 点击:173次

    审理中需对合同进行解释时,应如何处理合同解释规则的一般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应如何认定
    日期:2017-11-02 点击:614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应如何认定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在通常状况下,可以实际转让的价格作为衡量的标准,即当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的“恶意延长到期债权
    日期:2017-11-02 点击:717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的“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应该如何认定法官在认定此类问题上,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人手:恶意,主要表现为在债务人故意隐瞒财产而拒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债务人无能力履行的前提下延长到期债权,对债务人“恶意的判断标准,仍然是以是否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为客观的判断,其主观上是否认知并具有恶意,基本上是根据债权人债权是否受损的事实来推定。延长,主要表现一般为两种:一是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重新约定变更延长合同履行期限;二是在合同履行届满之时或之后,重新约定变更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诉讼中,追加的受益人或受让人的诉讼地位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有
    日期:2017-11-02 点击:398次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诉讼中,追加的受益人或受让人的诉讼地位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涉及受益人或受让人的相关权利,而受益人或受让人已享有诉讼标的而无需再行请求,故在撤销权诉讼中,法院应追加受益人或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并询问其是否于案件中就争议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的请求,以此决定其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一人。若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的,为查清案件事实,法院可依职权将受益人或受让人追加为案件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关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撤销权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撤销权,在实践中如何区分适用
    日期:2017-11-02 点击:337次

    关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撤销权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撤销权,在实践中如何区分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条还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应该如何认定
    日期:2017-11-02 点击:392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应该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表见代理
    日期:2017-11-02 点击:374次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表见代理《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 受要约人所作承诺未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该承诺是否有效
    日期:2017-11-02 点击:308次

    受要约人所作承诺未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该承诺是否有效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 买方修改了价格后,卖方的要约是否仍有效力
    日期:2017-11-02 点击:140次

    买方修改了价格后,卖方的要约是否仍有效力《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了要约失效的情形,分别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买方在收到卖方的要约后,答复要求降低价格,虽然同时确定了货物的型号、数量等,但因对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故视为该要约失效。

  • 何种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
    日期:2017-11-02 点击:161次

    何种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作出规定:(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如要约中含有“我方坚持我方的要约直到收到贵方的回复"的内容,应认定为不得撤销的要约;(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不得撤销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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