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已转让但未过户的车辆被执行人将其名下车辆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遗嘱公证虽不当,但与损害无因果关系的,不赔偿公证处所作遗嘱公证书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故可认定公证处在为张某进行遗嘱公证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但要认定公证处应对李某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还需证明公证处过错与李某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清算案件受理后,应该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清算案件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应当采取以下必要措施,最大限度查找、追收债务人财产:第一、通过向银行、工商、税务、国土房管、车辆管理部门查询等必要途径查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已向相关部门查询债务人近期财产状况的,管理人可以直接援用相关查询结果;
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的债权,人民法院在裁定确认之前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如何处理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均无异议的债权,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要求管理人重新审查并向债权人会议披露。经管理人重新审查并披露后,债务人、债权人仍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为了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可否设定对债权表记载债权的异议期限和起诉期限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在管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不少于十五日的期限)提出异议。债务人、债权人未在管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人民法院可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逾期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可不予审查
债权人会议可否对破产财产的拍卖次数和流拍后以物抵债等问题进行决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会议有权决议破产财产的变价出售方式。为提高破产审判效率,管理人可以将拍卖次数和流拍后以物抵债等问题纳入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按变价方案执行。
管理人可否对债权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审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是管理人的职责之一,因此对于债权人申报债权时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管理人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在债权表中载明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劣后债权的认定程序如何安排管理人在拟定债权表时,应当对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债权是否属于劣后债权作出认定,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
何种情形下可以将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确定为劣后债权,安排在普通债权之后受偿(一)公司股东因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而对公司负有债务,其债权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范围内的部分;(二)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公司运作依靠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负债筹集,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此而对公司形成的债权;(三)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了自身利益,与公司之间因不公平交易而产生的债权。
债权人怠于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的债权人可否代位申报债权人怠于申报债权,该债权人的债权人代位申报债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准许。申报的债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后,债务人或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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