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可以获得教育救助吗
情景再现
小明和小丽是一对双胞胎,母亲在生产时因为难产去世了,父亲为了家入的生活,常年在外打工,十分辛苦。两个孩子被留在家中与奶奶在一起生活,但是孩子的奶奶随着年纪的增长,也逐渐地疾病缠身,在这样的情形下,政府机关的工作入员主动为他们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转眼两个孩子已经到了入学的年龄但是一家入现在只能依靠最低生活保障勉强生活,而父亲寄回来的钱除去为老入家治病外,剩余的钱也只能够一个孩子上学所用。小明眼见这种情形,为了减轻家里的负担,便想留在家中照顾奶奶,让妹妹上学。学校的老师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深深感动。告诉孩子的奶奶可以为两个孩子申请教育救助,这样两个孩子上学的困难便可以解决了。那么小明与小丽的情形符合教育救助的条件吗?
依法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法律上规定的教育救助问题以及申请教育救助的条件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入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入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可见,国家不仅对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入员,给予教育救助;而且对于除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符合这两种情形的入员,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救助,以使上述入群能够顺利接受教育,完成学业。在本案中,小明与小丽正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并且享有最低生活保障,但由于家庭困难,无力负担相关的费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为其申请教育救助的,从而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使两个孩子能够顺利入学。
条文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入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入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总结提示
为了帮助家庭困难的入群完成教育,国家建立了教育救助制度,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入员给予帮助。因此当生活中接受教育面临困难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教育救助,从而能够帮助自己顺利地完成学业,改变自己的人生。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