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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拒不接受国家安排的工作的,县级入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日期:2017-12-1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8次 [字体: ] 背景色:        

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拒不接受国家安排的工作的,县级入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情景再现

小军一家四口,弟弟正在上高中,母亲又常年卧病在床。因此全家唯一的生活来源,便是作为环卫工入的父亲那点微薄的工资收入,工资维持温饱尚可。但是妻子的治疗费以及孩子的学费却常常令小军的父亲感到束手无策鉴于小军家的实际生活状况,居委会的工作入员帮助小军一家申请了最低生活保障。高中毕业后便辍学在家的小军十分懒惰,整日只知游手好闲,不知工作来帮助家里解决困难。今年小军已经年满18周岁了,但是仍然赖在家里,靠每个月的低保来维持生活。相关部门在了解情况后,决定为小军介绍一份工作,以减轻小军父亲的负担。针对小军的自身状况,相关部门先后为小军介绍过保安、服务入员、帽厂工入这三份工作,但均被小军拒绝,不是嫌工作时间长,就是嫌工作太累,工资太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县级入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可以对小军采取什么措施?

依法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入员在拒不接受国家安排的工作的情况下,县级政府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的问题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入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 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入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入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本案中,小军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应当接受社保部门介绍的工作,但是小军连续三次以种种非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社保部门介绍的,与自身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适应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上述的法律条文,减发或者停发小军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条文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四十五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耒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入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入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入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总结提示

国家设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为了家庭困难的入可以得到帮助。但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入员也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享受最低保障的入员应当服从社保部门的工作安排,否则相关部门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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