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义务使用权和收益权。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在不毁损该物和改变该物的性质的前提下,依法或依约,对该物加以利用。收益是指通过使用该物获取物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用益物权人的收益权包括:(1)通过利用该物获取收益;(2)获取天然孳息。(3)获得法定孳息。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3个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例如,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或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履行有益于社会的业务上的行为。再比如盗窃没有达到当地盗窃刑事案件立案的标准,这也不能立案。
出租人以承租人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搬离房屋,承租人按照要求实际搬离并通知出租人的,即使未依约办理交接手续,出租人亦应当及时收回房屋,防止损失扩大
交通信号灯的基本功能是起到通行安全指引作用,十字路口的交通信号灯,双向、同时设置为应有之义。
小区道路上的车位是否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体系解释的方法,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规划车位的归属,那么第二款规定的就是规划之外的车位的归属。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规划之外,小区道路上新增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告知过程中,应给予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必要合理期限。在当事人是否行使陈述、申辩权存有疑问时,应当作有利于当事人的理解,保障其权利得到充分行使。
行政执法必须有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仪获取的声像资料是查处交通违法重要证据,交警在执法时必须佩戴执法记录仪。本案中,执法交警在查处原告的行为时未佩戴执法记录仪,未形成视频证据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违反了前述规定。被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在事发时实施了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故,被告涪陵交巡警支队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
患者被保险公司拒赔之后......对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我国立法上系采取询问告知主义,即投保人只需对保险人明确、具体提出询问的事项,就其知道以及应当知道的情况予以告知即可,对于保险人未提出询问的事项,投保人则无须承担告知义务。此外,依据有关保险行业惯例及立法惯例,投保人对下列事项也无须告知:1.减少风险的任何事项;2.投保人明确表示不要求告知或者保险人已经知悉或应当知悉的事项;3.属于明示或默示保证事项。
《宅基地租赁协议书》是否有效?针对原告要求被告吴某菊拆除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建筑物、返还土地的诉请,法院认为,根据公平原则,应由签订《宅基地租赁协议书》双方另行妥善处理好损失赔偿问题后方才适合进行建筑物和土地返还问题的处理,故对刘某晓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农户家庭成员中有考入公务员的,能否收回其承包地?即使承包农户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发包方也不得据此收回承包地。因此,农户家庭成员中有考入国家公务员或“农转非”的,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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