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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信号灯的基本功能是起到通行安全指引作用,十字路口的交通信号灯,双向、同时设置为应有之义

日期:2024-01-0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胡某敏与杨某双、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交通信号灯的基本功能是起到通行安全指引作用,十字路口的交通信号灯,双向、同时设置为应有之义。水安公司在未完成十字路口全部交通信号灯安装设置的情形下,启用不具备使用条件的单向信号灯,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事发当事人对交通情况的误判,构成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力。涉案事故发生前宁国住建局下达的督查整改表中有关“双龙巷口信号灯未能全部完成”的内容,以及事故发生后水安建设公司立即安装完成的事实,足以表明安装此交通信号灯为水安建设公司的施工组成部分。水安建设公司是在未封闭施工的案涉十字路口设置单向交通信号灯,明显未满足安全、畅通的条件,应认定为道路施工缺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因道路建造缺陷导致交通事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宁国住建局与水安建设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二审综合本案当事人的过失程度、原因力、损害后果和经济能力等情况,酌定水安建设公司与宁国住建局共同承担2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0)皖民申3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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