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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义务

日期:2024-01-1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词源: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定义: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三、用益物权的内容: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四、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以不动产、动产为权利客体。

2、用益物权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其权利内容。

3、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立的权利,是一种他物权。

4、用益物权的权能是一种定限物权。用益物权是在承认所有权的完全性、整体性与恒久性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因此,用益物权具有定限性和有期性。所有权具有整体性,用益物权则是在不影响所有权该项特征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之中的用益价值支配部分,形成性质不同的用益物权。

五、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义务

(一)、用益物权人的权利

1、占有权。所谓占有,就是权利人对标的物的实际控制。用益物权人只有通过对于不动产的占有,才能对物进行使用和收益,获取物的使用价值。

2、使用权和收益权。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在不毁损该物和改变该物的性质的前提下,依法或依约,对该物加以利用。收益是指通过使用该物获取物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用益物权人的收益权包括:(1)通过利用该物获取收益;(2)获取天然孳息。(3)获得法定孳息。

3、特殊情况下的处分权。用益物权人,为了有效率地利用物,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享有对权利本身的处分权,但不得对该物本身的处分,对物本身的处分权应当属于所有人。

4、对所有权形成限制。用益物权已经设立,即独立于所有权,所有权人负有义务不得干预用益物权人行使自己权利、追求自身利益的正当行为。但,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也不能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

5、征收后依法请求补偿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物权,在用益物权因征收等原因而消灭时,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单独的补偿。

(二)用益物权人的义务

1、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民法典》第326条中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

2、用益物权人应当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和目的对他人进行使用、收益。

3、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或费用。

4、返还标的物并恢复原状的义务。如不能按期以原状返还,则需负担赔偿责任。在不能返还原物的情况下,也应返还与原物同种类、同数量、同品质的物,或者按其价值返还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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