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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在应收账款质押权有效设立且不存在消灭情形的情况下,质押权人有权就出质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日期:2023-12-17 点击:44次

    在应收账款质押权有效设立且不存在消灭情形的情况下,质押权人有权就出质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二审法院不能对当事人上诉之外的原审诉讼请求作出裁判
    日期:2023-12-17 点击:31次

    二审法院不能对当事人上诉之外的原审诉讼请求作出裁判法院的裁判与当事人的诉讼方向和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着密切的联系,法院既不能在当事人诉请之外作出裁判,亦不能遗漏当事人的诉请和作出有遗漏内容的裁判,更不能作出与当事人的诉请或合同目的相反的裁判。法院的裁判结果既要符合法律的精神,更要符合情理、常理,要强调“情、理、法”的和谐统一。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亦适用于二审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上诉请求。

  • 骨灰处置的法律保护
    日期:2023-12-16 点击:121次

    骨灰处置的法律保护关于骨灰是否属于《民法典》物权编的“物”。笔者认为,物权编调整的民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侧重于物作为财产的经济属性和利用价值。《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骨灰虽系一种以客观物质形态存在的“物”,但其意义不在于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等物质性需求, 而在于满足亲属等缅怀逝者、抚慰生者的人格性精神需求。

  • 托人违规办事财物的性质的认定
    日期:2023-12-16 点击:46次

    托人违规办事财物的性质的认定不法原因给付指给付的原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公序良俗。例如给婚外情人的财产赠与,为贿赂官员而财产给付,支付赌资或者嫖资等。

  • 关于“申请再审”的6个问答
    日期:2023-12-14 点击:36次

    关于“申请再审”的6个问答因再审发回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判决,因其系在再审程序中形成的判决,故在性质上属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再审判决即“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如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则在实质上将违反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院抗诉”的“3+1”模式。因此,对该判决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的,则应当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终结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 一审生效的裁判经再审、上诉后作出的裁判属再审裁判
    日期:2023-12-12 点击:34次

    一审生效的裁判经再审、上诉后作出的裁判属再审裁判

  • 再审被申请人未提出已过法定再审期限抗辩的,法院能否依职权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已过法定再审期限?
    日期:2023-12-12 点击:46次

    再审被申请人未提出已过法定再审期限抗辩的,法院能否依职权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已过法定再审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条是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的规定。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避免经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可能被提起再审的不安定状态,从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另一方面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避免影响对方当事人对生效判决稳定性的信赖利益。

  • 当事人的代理人因另案开庭时间冲突申请延期开庭,法院不予准许并缺席审判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日期:2023-12-12 点击:51次

    当事人的代理人因另案开庭时间冲突申请延期开庭,法院不予准许并缺席审判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 燃气经营者仅以发放用户手册等方式进行安全风险的书面告,而未能在发现安全隐患后作出具体、明确的警示,不
    日期:2023-12-12 点击:39次

    燃气经营者仅以发放用户手册等方式进行安全风险的书面告,而未能在发现安全隐患后作出具体、明确的警示,不能认定已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 既判力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后诉的羁束力。其作用体现在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
    日期:2023-12-11 点击:67次

    既判力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后诉的羁束力。其作用体现在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其作用体现在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消极作用是指,基于国家司法权的威信以及诉讼经济,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不准对同一事件再次进行诉讼。既判力的消极作用体现的是"一事不再理",就此而言,与禁止重复起诉属于同一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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