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特定《承诺函》能否构成担保本案涉及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山东某公司向债权人某银行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主张山东某公司债务加入的请求不成立,该公司要求山东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
法院如何审查认定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真实性(裁判规则+司法观点)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的分类来看,第三方电子存证属于电子数据类证据,故司法裁判中对于该类证据是否采信,应重点围绕存证中的各项步骤能否有效确保存证来源真实、结果不易篡改、过程可被查验等核心内容进行审查,而第三方存证主体的资质和中立性应作为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予以考量。
退休以身份证年龄还是档案年龄为准再审申请人慕容博申请更正其档案中出生日期的冲突记载,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关于流动质押规则司法适用中的七大关键问题流动质押作为一种新型担保融资方式,是指债务人为担保其债务履行,由其自身或者第三人将其一定数量、品种的动产为债权人设定质押,并由债权人委托专业监管机构实际占有并负责监管质物以保障质权的实现;质押的动产通常被限定在一定的数量或者价值范围内,在维持质物最低价值的前提下,出质人可以通过质物动态进出的方式继续其营业活动。
如何区分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情势变更《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最高院民一庭:如何理解民法典中规定的“与他人同居”从立法目的看,《民法典》之所以吸收“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禁止性规定,主要是对禁止重婚的补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社会上一些没有配偶的男女之间的同居行为有本质区别。如男女青年在恋爱中的试婚同居,符合法定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一些丧偶的老年人因考虑到子女、财产、身体、社会习俗等因素,不以结婚为目的同居行为。这些同居虽也是男女间的婚外同居,违反了法定的结婚形式要件,但没有违反一夫一妻制,尚不属于《民法典》禁止的行为。
关于父母协议免除一方负担抚养费义务的裁判规则本条规定来源于《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10条关于“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的规定内容。该规定允许父母双方依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对抚养费的负担作出约定,同时又考虑到对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父母双方关于免除一方给付抚养费义务的协议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不受司法保护,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规范意旨,也有利于进一步统一裁判规则。
关于家人去世,银行存款怎么办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实的材料;(二)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三)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四)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最高法院民一庭:二审期间,原审原告能否撤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确认公证书无效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现阿兰以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书无效为由起诉公证机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故法院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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