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有哪些1.一般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2.监护人责任的一般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3.委托监护侵权中监护人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情形有哪些1.一般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共同危险行为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3.自甘风险中活动组织者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有哪些1.一般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责任。《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3.财产代管人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责任。《民法典》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举证责任如何认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亦应当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需要证明其建设工程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提交工程预、决算报告,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及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
承揽合同纠纷的认定及产品质量问题无法确定时如何处理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中所规定的主要合同类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从实践来看,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分公司签订的管辖协议中可以约定由其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无律师资格且无劳动关系的“法律顾问”,能否作为公司诉讼代理人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的“法律顾问”,因不属于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仅持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少公司设有法律部(法务部)或者任命了专职的法务工作人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只要公司出具了委托代理手续,这些与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自然人即可以以该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成为诉讼代理人,代理该公司参加诉讼。
关于抵押权代持行为的效力认定抵押权代持,顾名思义,即真实抵押权人(真实债权人)将抵押权委托给名义抵押权人(名义债权人)代为持有,并登记在名义抵押权人名下的行为。抵押权对主债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债权人与抵押权人不一致的情况不符合原物权法和原担保法的规定等理由。肯定论主要基于抵押权代持符合相关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等理由。
公职人员是否能够确认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问题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综合考量的目的主要在于成员身份具有特殊保障功能,各地在实践探索中,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将土地承包关系作为判断农村是否具有基本生产生活保障的重要依据,通常认为国家公务员享受国家保障,并不依赖农村土地生产生活,其不应再享有基于成员身份的特殊保障。
北京顺义法院召开电子证据审查类案件通报会实录据统计,顺义法院近两年审结的商事案件中,超过67%的案件均存在电子数据。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四条,详细列举了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这也正式宣布了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支付宝等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