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谈安全保障有漏洞,经营者应该负责吗 景区应该负责赔偿。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伤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景区禾修复破损护网,有其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北京合同律师谈帮邻居写下假欠条,却被起诉借钱不还怎么办 本案中,原告林某提起的是借款合同之诉,已经提供丁欠条作为本证,借款的说法本身可以与欠条互相印证,有欠条确实无须再证实什么,因而林某已经完成了事实主张和为之提供证据的举证责任。而被告钱某在空口无凭的情况下,要以“自己是应了林某的请求帮忙打下的假借条”来反驳或者抗辩几乎没有可能。法官完全可以凭借高度盖然性原则,确信和认定林某陈述的事实发生的概率和可信度较高,认定当事人双方由于借款的法律关系而产生了欠款的债权债务事实,从而支持林某的请求,而由钱某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北京合同律师谈借条没有注明年份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安某举出的本证就是借条,借条上的“1 2月底归还”没有注明年份而引发争议,属于还款时间不明,此时履行期限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由于本案的合同就是借条,从“1 2月底归还”上无法推测出催收的时间,因此,只能按照“交易刁惯”来确定。
北京合同律师谈个人之间借款,利息可以随便约定吗 根据《合同法》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案中,高某在刘某急需用钱时要求其支付10%的利息,其行为显然是乘人之危,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合同律师谈无息借款给好友,逾期不还要利息 本案中,双方在借条里没有约定利息,这笔借款属于无偿借款。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之问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没有按期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尽管陶某当初是无偿借钱给楚某,但鉴于楚某不守信用,迟迟不归还借款,因此陶某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要求楚某支付逾期利息。
北京合同律师谈事先没有约定利息,事后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吗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案例中,焦某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按期偿逐欠款,而黄某要求其支付利息,由于事先并未约定,所以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焦某不需要向黄某支付利息。
北京合同律师谈借条被撕毁,其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呢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证据补强规则,复印件作为定案依据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复印件证据应有其他辅助证据加以印证,而且证据之间应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案件的事实。(二)有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包括有证据证明复印件原件已经灭失,原件在其他人手中等原因)。(三)书证复印件提供人应证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观原因。本案中,老史称借据原件被老肖撕毁,其提供的借据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于是老史提供了与其同去讨债的弟弟的证言,而且还提供了很关键的证据线索:当日老肖拒不还钱,双方言语不合,老肖撕毁借条,自己曾打电话报警,派出所的民警曾经到场处理情况。经过人氏法院核实公安民警的出警记录,老史的陈述属实。这就证明了老史不能提供证据原件确实有正当理由,而且与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明了老肖向老史借款的事实,老史请求老肖还钱的主张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北京合同律师谈欠款不还又无借据,偷偷录音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小薛如果恕要诉至法院,需要提供小洪借钱的证据。本案中的谈话录音是否为非法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虽然小薛未经小洪的同意对二人的谈话进行录音,但录音是小薛在自己家中进行,只是针对小洪借钱一事而并非对小洪的隐私等进行录音,并没有侵害小洪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属于应当被排除的非法证据,是合法的。
北京合同律师谈用假名签的借条有效吗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效力待定合同,可申请变更或者撤销。黄某用假名向小杨借钱的行为属于欺诈,该借条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小杨可以到黄某的住所地法院起诉,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他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北京合同律师谈赠与物致人伤害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王女士买电热水器才可获赠吹风机,因此可知这是一个附义务赠与。商场赠与王女士的吹风机有质量瑕疵,而且又是三无产品,但是商场没有告王女士,造成了王女士的损害,其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商场应依法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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