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实体法和诉讼法两方面的法律效力。
1.实体法上的效力
实体法上的效力表现为诉讼前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因调解书或调解笔录生效而消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依据调解书或调解笔录中记载的调解协议的内容而确定。
2.诉讼法上的效力
诉讼法上的效力表现为三个方面:
(1)结束诉讼程序。调解书生效,表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通过诉讼得到解决,诉 讼程序因此而结束。
(2)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和再行起诉。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为了保证自愿性,法律允许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由于法律已经为调解的自愿性提供了充分的程序保障,所以对已生效的调解书不允许当事人再提出上诉。已生效的调解书与生效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它们已从法律上最终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因此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同一被告再次提起诉讼。
(3)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生效调解书和生效的判决一样,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 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将调解书作为执行根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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