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纠纷解决方式
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以行使国家审判权的特定方式完成国家权力机关赋于的任务,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的部分权力。
人民法院一旦对民事纠纷作出了生效判决,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加以改变,诉讼当事人必须依法自觉履行。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强制执行。
2.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其时间受法律严格限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从起诉开始,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也应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在立案后5日内,法院应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被告提交答辩状后,法院应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清求,人民法院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 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送达司法文书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 出裁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伞。民事案件的第一审市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需报清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一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须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须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案件的第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法庭所作的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以上这些诉讼时间上的规定,为民事诉讼的及时审结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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