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实务探讨

父母双亡哥姐是否有抚养弟妹的义务

日期:2013-04-15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352次 [字体: ] 背景色:        

萌萌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双死亡,留下了只有12岁的萌萌和25岁的哥哥。此后,哥哥便依靠自己的工资给萌萌交纳学费,并为其提供生活费,兄妹两个之间是过得其乐融融。

但是在萌萌13岁的时候,哥哥开始打算结婚,没想到哥哥的未婚妻竟然嫌弃萌萌,认为萌萌对于他们家来说就是个负担,要求哥哥把萌萌送给亲戚家来抚养。

然而,萌萌却并不愿意离开哥哥,不愿意接受被送养。她觉得现在父母不在了,自己还没有成年,哥哥应该有义务抚养自己,而且哥哥也确实有这个经济能力抚养自己,所以不肯离开哥哥。但是哥哥的未婚妻却说,法律并没有规定哥哥有抚养妹妹的义务。萌萌的哥哥被夹在中间左右为难,一边是共患难的妹妹,一边又是将要迎娶过门的妻子。那么,萌萌的哥哥对萌萌到底有没有扶养义务呢?

我国《婚姻法》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之间适用“抚养”,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适用“赡养”,平辈亲属之间则适用“扶养”。这里的扶养是指狭义的扶养,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 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就规定了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同样,在我国,长兄、长姐抚育年幼的弟妹是传承已久的良好风俗,这种良俗和社会美德已经被吸收入我国的民事法律中,公序良俗原则是中国现行的《民法》原则之一。《婚姻法》第二十九条就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上述故事中,萌萌的父母双亡,哥哥有能力扶养未成年的妹妹萌萌,那么就应该承担对妹妹的扶养义务。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 最新发布
  • 参加2020上海国际屋顶绿化材料展览会-元旦钜惠
  • 参加2020第十二届上海国际建筑绿化材料展览会-元旦钜惠
  • 注册公司法人不到场怎么办找专业会计刘会计
  • 2020年中东贸易迪拜烟具商贸电子烟水烟设备展
  • “航空插头”小知识 ,设想一下如果没有航空插头会是怎样?
  • 康加健康筛查助老年用户健康养老
  • 康加健康筛查仪器助您科学饮食
  •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