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常见的民事官司主要有:
(1)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因财产权而发生的纠纷,大多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发牛的纠纷。
(2)公民之问因买卖、租赁、借贷、赠与、典当等合同行为而发生的纠纷,以及继承遗产所引起的纠纷。
(3)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所产生的债务纠纷以及损坏财产而引起的赔偿纠纷。如拾到财物不还,代别人饲养走失的动物等。
(4)因人身权利引起的纠纷。主要是指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和肖像权。
(5)因侵害公民的发明权、著作权(版权)而引起的纠纷。
(6)婚姻家庭引起的纠纷,主要有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的纠纷,赡养、抚育、扶养方面的纠纷。
(7)因经济合同、企业劳动用工、企业承包、土地承包、相邻权等引起的纠纷。
(8)法律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民事案件。
公民只要遇到上述8类情况中的任何一项内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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