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对遗嘱性质认定的判决说理评析继承法第一条规定:继承法是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继承法是对被继承人死亡后的财产法关系予以规范、调整
追索抚养费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婚姻家庭案件8大疑难问题审判实务对于夫妻间“忠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的内容,法院应认定无效;对于夫妻间“忠诚协议”关于财产关系的内容,一般应认定有效,无履行可能或显失公平的,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疑难问题的解读与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多采用“委托书”或者“委托函”的方式委托鉴定。
父母出资买房给儿女,有权要回房款吗若是一方父母只出了一部分购房款,剩余房款是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且由小夫妻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夫妻一方隐瞒,抵押房产借款,不知情的一方何去何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款规定明确了夫妻双方中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出售房屋的情形,但并没有规制本案中涉及的房屋抵押的情形。
执行程序中合同之债能否抵消侵权之债法定抵消的构成要件为:1、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所负债务种类相同;3、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但债务后到期的一方放弃其期限利益的,应允许其主张抵消;4、须双方抵消的债权、债务均是合法的。
信息公开不当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没有采取适当的公开方式,原告没有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受到损失后,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赔偿。对于是否应当予以赔偿,一是需要考察信息公开不当是否足以构成行政违法;二是需要考察公开行为与产生损害赔偿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是需要考察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是否正当。
企业间债务抵销法院裁判规则抵销是单方法律行为,即,只要抵销权人以意思表示向受动债权人为之,以抵销的通知到达对方处就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抵销权(形成权)的行使与请求权的行使是有着较大的区别的:行使请求权时,对方不予配合就不能达到法定的目的,必须通过其他诸如诉讼的手段来帮助行使才能达到目的,而抵销权的行使并无须借助这一手段
最高院:关于以物抵债的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民诉解释》第492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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