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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我国相邻关系中容忍义务的研究
    日期:2016-12-21 点击:278次

    我国相邻关系中容忍义务的研究所谓不可称量物侵害,实际上就是指因环境损害导致环境质量下降所形成的侵害,民法中基于相邻关系所产生的对不可称量物的容忍义务问题,实际上是在相关环境法律制度安排尚未形成之前,在传统民法法律框架内对涉及环境权益问题所提出的解决问题方案。

  • 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下类型化问题的解决
    日期:2016-12-21 点击:170次

    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下类型化问题的解决即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这一表述明确指出了区分原则所要区分的关键所在,即作为结果的物权变动与作为原因的债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不同。

  • 车辆是否“营运”性质当如何认定
    日期:2016-12-21 点击:253次

    车辆是否“营运”性质当如何认定只要是能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就具备了营运性质了。至于是否按照行政规定办理了“营运证书”或者从业资格证的,是行政管辖的范围,不涉及到对“营运”性质的认定

  • 土地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能否再提起侵权之诉
    日期:2016-12-21 点击:148次

    土地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能否再提起侵权之诉依据法律规定,土地权属之争属政府主管,侵权之争属人民法院主管,宋某与孙某某之间的土地争议属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授权行政机关先行确权。行政机关将争议的土地裁决给宋某承包后,孙某某等户在确权后阻碍宋某对承包地管理使用,是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不属“新的民事侵权行为”,之前只存在一个权属之争,并不存在一个侵权行为。

  • 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正当来源大额存款
    日期:2016-12-18 点击:207次

    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正当来源大额存款,将自己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情况较多,有些属于意图躲避执行,有些是真实赠与,有些是代持有产权等,实际权利人和名义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较多,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对此执行法官必须有清醒的认识,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才能准确地适用法律,对于经查证属实依法可以执行的财产不必拘泥于登记名义,对于经查证属实依法不可以执行的财产即使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义下也要停止执行。

  • 关于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事由的认定
    日期:2016-12-18 点击:157次

    关于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事由的认定在涉外商事仲裁不予执行审查中,对送达程序的审查应在充分尊重仲裁规则的基础上审查仲裁委实际送达情况,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中“得到”的理解应为推定被申请人得到而非实际得到。

  •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适用
    日期:2016-12-16 点击:364次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适用明确“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范畴。《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条是不作为犯罪,对于不作为犯罪首先应该明确作为义务的来源。网络信息技术瞬息万变、不断发展,虽然有大量法律、行政法规的出台,但是这些规定过于抽象,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 以商品房买卖担保借贷合同的性质及效力认定
    日期:2016-11-27 点击:160次

    以商品房买卖担保借贷合同的性质及效力认定对借贷合同发生担保作用的并非该合同的债权,而是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有关这一点,杨立新教授认为,此种担保链条为“行使合同债权——交付买卖标的物即房屋——房屋价值抵偿债务——消灭借贷债务”,发生担保作用的并非买卖合同的债权,而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房屋。

  • 身份证被冒用注册设立公司,如何维权
    日期:2016-11-27 点击:427次

    身份证被冒用注册设立公司,如何维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九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融资租赁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关于承租人违约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日期:2016-11-27 点击:472次

    融资租赁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关于承租人违约情形下的责任承担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解除后,对损失的承担问题仍应结合《合同法》总则有关合同解除后果的规定及本解释有关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问题的规定予以认定。《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违约金的具体计算也应以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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