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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基于同一事实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能否再次申请司法确认

日期:2017-08-1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3次 [字体: ] 背景色:        

基于同一事实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能否再次申请司法确认

【案情】

2017年3月17日,陈某某与温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温某某同意于2017年3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陈某某借款本金70万元整,并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6月1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于2017年3月20日共同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该人民调解协议有效。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某和温某某调解协议中约定借款本金为70万元,而出借人温某某分三次共向借款人温某某提供借款合计50万元,且借款人温某某于2016年6月1日向出借人陈某某出具的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50万元,因此申请人陈某某与温某莫达成的调解协议中约定本金70万元与实际借款本金50万元不相符,遂于2017年3月29日裁定驳回申请人陈某某与申请人温某某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在裁定作出后,陈某某与温某某又将此事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了新的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温某某同意于2017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陈某某借款本金50万元整,并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6月1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双方再而又将新的人民调解协议向法院提出了确认司法协议有效的申请。

【分歧】

对于同一事实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能否数次提起司法确认?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同一事实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不可以数次提起司法确认。从法理上讲,要想使人民调解协议进入到法院的司法确认,首先必须构造一个“诉”。法院的司法确认是民事诉讼活动的一部分。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民事诉讼的审判原则。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于同一事实同样的当事人不可以重复提起司法确认。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同一事实发生的人民调解协议可以重复提出司法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于驳回申请的司法确认,当事人可以达成新的调解协议,第二次作出的人民调解协议与原来的调解协议属于不同的案件编号,属于对不同案件的司法确认,故可以再次提起司法确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司法确认制度是指对于涉及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 或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之后,如果双方认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的制度。本案是属于对于同一事情制作的不同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可以再次提出司法确认申请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一、调解协议被驳回后,可重新制作调解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人民调解协议被驳回后,当事人可以有三种救济途径:一是通过调解的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二是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当原来的司法协议被驳回后,当事人可以选择达成新的调解协议,并可依据新的调解协议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二、重新作出的人民调解协议内容与前一调解协议不一致,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本案中在第二次提出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中,第二次的调解协议已经对之前的调解协议内容进行了改变,其诉讼请求内容与之前的不一致,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仅仅是对调解内容的裁判,并不是对于陈某和温某借贷事实的认定。当双方达成新的调解协议后,依然可以针对新的调解内容向法院再次申请司法确认,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

三、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司法确认案件,应当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二)确认身份关系的;(三)确认收养关系的;(四)确认婚姻关系的。本案中,对于同一事实达成的不同的人民调解协议,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对于再次提出的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当事人对于新制作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再次提起司法确认。

四、司法确认制度的充分运用,是当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需要

司法确认制度是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予的一种有力支持和保障,同时也是对当事人的司法救济和司法保障。使得人民调解制度焕发出法治的光芒这项制度又为老百姓提供了一条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机制,这样可以减少诉讼,保障协议的有效执行。在当前诉讼爆炸的时代,显得尤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和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与诉讼程序相比,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在程序更为简易,消耗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相对较少,有助于以有限的司法资源解决更多的纠纷,实现整体正义的最大化。经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与判决书、裁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反悔也不得另行起诉。然而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仅具有确定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以此为依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对于社会资源来说是一种浪费,同时也不利于树立人民调解的威信,这样大量的简单、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的民间纠纷将会涌到法院去解决,势必增加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的诉累及诉讼成本的额外支出。对于重新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允许其再次申请司法确认,是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可和支持,有利于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增加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成就感,让矛盾纠纷解决的更加顺畅、便捷。

作者:石城县人民法院 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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