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案件快报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判决裁定栏目汇编了北京乃至全国各级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判决书、裁定书。具体包括北京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裁定书,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判决书、裁定书,离婚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建筑工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判决等各类法院判决书。
廖某与王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小区楼道既是居民日常出行的主要通道,又往往是事故发生时逃生的唯一通道,对小区居民的生命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随意在楼道内堆积杂物不但污染环境、影响通行,更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本案中,在楼道内堆放大量易燃杂物和遗留火种的行为在主观上均具有过错,这两种侵权行为间接结合造成了火灾的损害后果,与廖某烧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火种遗留人并不明确,加之王某长期堆放杂物责任更重,所以确定王某对廖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案(涉军人)法律对军人结婚、离婚有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特别保护。违反忠实义务,破坏军婚,侵犯军人人格尊严权益,必将承担包括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相关责任。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从依法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维护无过错方正当利益出发,综合法、理、情、礼等诸多因素,析法说理,作出判决,具有极大的教育意义。
张某芝等与汤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上诉案
黄某诉刘某人格权纠纷一案在我国传统文化观念中,夫妻共同孕育双方爱情的结晶系人生莫大的幸福,黄某享有生育亲生子女的权利。本案中,黄某举示的婴儿出生报告单显示被告刘某系黄某某的亲生母亲,而鉴定结论显示黄某某与黄某并非亲生父子关系,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
申请执行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无书面认可文件,仅有债权转让协议的,第三人能否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根据相关事实证据判断债权转让协议是否可能为虚假以及中建和公司与其股东邯郸杰隆公司注销后权利义务承继问题。深德公司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主张,涉及各方实体权益,执行异议、复议裁定仅以债权转让协议真伪难以确定以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申请确有不当。
张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婚生女张某乙出生后确诊为先天性胆道闭锁,并进行了原位肝移植手术,考虑到女方在直接抚养时会比普通健康小孩更耗费时间、精力、金钱等,故从照顾子女、女方的利益考虑,判决由女方分得55%的共同财产,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张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案《子女抚养关系证明书》是南岸法院为离婚案件、变更抚养等案件的当事人制作,仅用于证明子女由父或母直接抚养的文书,仅记载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生效法律文书案号及生效时间等信息,不涉及案件具体事实,可以有效保护案件当事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隐私。本案中,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在作出民事调解书的同时作出《子女抚养关系证明书》,只载明:该案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婚生子黄某乙从2022年3月25日起由张某直接抚养。
石某荣与石某春、石某萍、石某翠、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人民政府共有纠纷案“百善孝为先”。孝老爱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现实生活中,因子女分家另过或忙于工作等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很多老人缺少照顾、赡养。本案中,石某春与父母身处农村,生活条件一般,在兄弟姊妹相继婚嫁另过后,石某春数十年如一日地照顾、赡养年老多病的父母并接纳患有精神疾病的叔父一并照料,甚至于因其赡养老人负担过重的原因而无人婚配。本案判决,充分保护了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石某春权益,有助于引领社会主义新风尚。
王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杀手,惩罚施暴者、保护受害人是立法和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建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为遭受家暴之苦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护。
马某与白某离婚纠纷案(婚姻冷静期制度)婚姻冷静期制度和家事回访制度是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两项创新举措。通过给双方当事人一段婚姻冷静期,旨在缓解夫妻双方的对立情绪、给予夫妻双方反思自我、化解矛盾的空间和时间,正确甄别“婚姻危机”与“死亡婚姻”;设立回访制度,有助于巩固审理成果,促进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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