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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案件快报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判决裁定栏目汇编了北京乃至全国各级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判决书、裁定书。具体包括北京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裁定书,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判决书、裁定书,离婚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建筑工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判决等各类法院判决书。

  • 离婚时养老金能不能分割?
    日期:2023-12-26 点击:36次

    离婚时养老金能不能分割?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以微信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不属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不能依据《民诉法解释》第20条确定管辖法院
    日期:2023-12-26 点击:17次

    以微信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不属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不能依据《民诉法解释》第20条确定管辖法院。

  • 孩子校园活动受伤谁来赔?
    日期:2023-12-23 点击:16次

    孩子校园活动受伤谁来赔?对此,《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同时,《民法典》还明确了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 刘某某、白某与某母婴护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日期:2023-12-22 点击:43次

    刘某某、白某与某母婴护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母婴服务机构侵权纠纷,维护新生儿健康权的典型案例。伴随国家鼓励生育政策的出台,近年来,月子中心、月子会所等母婴健康服务行业迎来迅猛发展,但相关行业自律规范尚不健全,母婴照护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因照护不当导致新生儿或产妇健康权受损的事件时有发生。母婴护理服务行业专业性较强,服务主体应在严格履行服务合同约定义务的同时,尽到更高标准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

  • 案由存在竞合,法院应按照原告的选择确定案由
    日期:2023-12-20 点击:50次

    案由存在竞合,法院应按照原告的选择确定案由案由是对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性质的概括,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主张实体法律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准确确定案件的案由。本案北京娱乐通公司诉请赔偿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厦门铠甲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游戏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娱乐通公司对涉案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 武某诉刘某健康权纠纷
    日期:2023-12-19 点击:38次

    武某诉刘某健康权纠纷老年人因身体机能逐渐退化,思维反应迟缓,言语表达能力减弱,甚至因肢体不便导致无法参加庭审的情况时有出现。适老型诉讼提供定制式诉讼服务,针对不同老年当事人的实际需求,提供视频询问、巡回法庭、乡音诉讼、笔述答卷、线下诉讼等诉讼服务内容,打造适合老年人的诉讼环境,保障其平等参与诉讼的权利。

  • 郑甲诉郑父、郑乙共有纠纷案
    日期:2023-12-19 点击:42次

    郑甲诉郑父、郑乙共有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居住权”一章,其中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它作为一项法定用益物权,有效兼顾商品房购买的稳定性和房屋租赁的灵活性,本案首次尝试设立居住权,充分保障了居住权人的合法居住权利,解决老年人以房养老的问题。

  • 三次流拍后,债权人又不愿以物抵债,执行法院可再启动新一轮拍卖或变卖程序
    日期:2023-12-19 点击:44次

    三次流拍后,债权人又不愿以物抵债,执行法院可再启动新一轮拍卖或变卖程序在不存在过分拖延程序,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因此,贵州高院在案涉股权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经变卖仍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债的情形下,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以实现案涉股权的公平变价,并未违反相关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

  • 以房抵工程款取得房屋的权利人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日期:2023-12-18 点击:24次

    以房抵工程款取得房屋的权利人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虽然收款收据载明收款方式为“工程款抵房款”,但并不因此改变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直接建立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的性质,故申请执行人认为双方之间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而案涉房屋交付后,购房人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且实际装修入住,其名下也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记录,因此其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日期:2023-12-17 点击:35次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保养、维护义务,对于可能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小区共用部分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否则致业主财产损害后,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业主的损失进行赔偿。即便该安全隐患是第三人造成,也不能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因第三人侵权致小区共用部分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免责的情形是物业服务企业已履行了保养维护义务,而第三人侵权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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