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案件快报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判决裁定栏目汇编了北京乃至全国各级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判决书、裁定书。具体包括北京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裁定书,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判决书、裁定书,离婚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建筑工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判决等各类法院判决书。
施工人主张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量变化的举证责任分配法院审理认为,谢某主张的增加零星工程不在合同一、合同二正本及附件约定的工程内容和工程范围内,且谢某未能举证证明确实存在增加的零星工程以及该部分新增工程的工程款数额为70000元。遂依法驳回谢某主张的新增零星工程款的诉求。
保证保险合同约定的费率标准过高,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约定过高的部分予以酌减保险公司开展保证保险业务,为中小微型企业、城乡居民消费支出增加了获得贷款的可能性。但从审判实践看,强制搭售、借款综合成本过高(包括贷款利息、保费、服务费、违约金、手续费等)现象较为普遍,借款人无力还款或拒绝还款已成为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本案在依法判令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及保证保险合同项下部分义务的同时,对保证保险综合费率进行了调整,合理平衡了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利于推动保证保险业务的规范发展。
银行仅提供未载明借款数额、期限及借款人签字的格式化电子合同证据,应视为未能举证证明其与借款人之间存在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某机械公司诉修武县自然资源局返还土地出让金案调解、协调和解是行政诉讼中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主要方法和措施,其往往比裁判方式结案需要法官更多的努力,但其更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实现案结事了。本案是法官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践行服务大局,为民司法、公正司法的体现。调解后,修武县自然资源局已按约向某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履行义务。
于某某诉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破坏环境的企业依法处罚,推动京津冀地区绿色发展的典型案例。蓟州区位于天津市北部,地处京、津、唐、承四市腹地,不仅是天津市重要的水源地,也是“京津后花园”。该区域内,个别企业注册成立时间较早,存在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环评审批、验收手续不完备的问题,对区域生态环境造成污染隐患。
保定某毛毯纺织有限公司与天津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本案系天津海事法院利用巡回审判点高效解纷,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典型案例。雄安新区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在雄安新区设立巡回审判点是天津海事法院服务保障雄安新区和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同一顺位的近亲属对死者骨灰安葬意见不一致时, 法院应综合考虑各近亲属与死者生前的亲疏关系及生活、情感互相依赖和扶助情况予以确定骨灰安葬权的行使主体
在不违背法律与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死者近亲属已安置骨灰且不影响其他近亲属祭奠吊唁的,不构成侵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管理人的一种法定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既要保障其管理的场所或设施的安全性,也要对在场所内活动或使用设施的人进行必要的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及提供必要的帮助,以预防侵害的发生。地铁公司主要以自动检票闸机控制乘客的进出站,如果地铁公司未对免票乘客及其随行人员如何安全通过闸机进行合理的安排和管理,由此导致乘客在无法得知安全通行方式的情况下受伤,则应认定地铁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受诉法院仅依合同记载的被告地址即否定其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而移送案件,系属适用法律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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