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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指南专栏简介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网劳动仲裁律师栏目: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北京劳动仲裁委员会,北京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律师,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仲裁审理调解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等相关问题。

  • 劳动仲裁指南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主要裁判观点
    日期:2022-12-15 点击:122次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主要裁判观点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在完成一定绩效后可以获得奖金,其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审批义务,符合奖励条件的劳动者主张获奖条件成就,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奖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劳动合同纠纷主要裁判观点
    日期:2022-12-15 点击:82次

    劳动合同纠纷主要裁判观点因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通勤时间延长的,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需要考量搬迁距离远近、通勤便利程度,结合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调整出勤时间、是否增加交通补贴等因素,综合评判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不便并足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用人单位已经采取适当措施降低搬迁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搬迁行为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劳动。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主要裁判观点
    日期:2022-12-15 点击:130次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主要裁判观点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 支付赔偿金纠纷主要裁判观点
    日期:2022-12-15 点击:90次

    支付赔偿金纠纷主要裁判观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在本企业内部实施的、关于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制度。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起相关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超越合理权限对劳动者设定义务,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 竞业限制纠纷主要裁判观点
    日期:2022-12-15 点击:96次

    竞业限制纠纷主要裁判观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因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

  • 平等就业权纠纷主要裁判观点
    日期:2022-12-15 点击:142次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基于地域、性别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无必然联系的因素,对劳动者进行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的,构成就业歧视,劳动者以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试用期被辞退能否要求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法院:不以工作时间长短为衡量标准
    日期:2022-11-22 点击:143次

    试用期被辞退能否要求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法院:不以工作时间长短为衡量标准公司称张某仅工作两周,不涉及商业秘密,履行竞业限制的前提条件不存在,故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义务。对此,法院认为,是否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不在于张某的工作时间长短,而是协议对双方是否产生法律效力。《保密、知识产权与不竞争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公司认为竞业限制前提条件不存在,那么可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在竞业限制期内自主选择豁免或缩短被告的竞业限制义务,但事实上,公司在张某离职后并未及时行使该项权利,采用有效通知,直至2021年3月1日才告知张某无需履行。故对公司主张的试用期不需要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该项理由,法院亦不予采纳。

  • 入职未告知拇指残疾被辞退 法院:不属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基本情况 解除违法应支付赔偿金
    日期:2022-11-21 点击:175次

    入职未告知拇指残疾被辞退 法院:不属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基本情况 解除违法应支付赔偿金

  •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日期:2022-11-14 点击:610次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因参保不足导致工伤职工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存在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 工伤认定中死亡的判断标准
    日期:2022-11-04 点击:113次

    我国法律目前对死亡判断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工伤认定时,不宜作出对劳动者不利的解释,脑死亡时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持续救治只能延缓临床死亡时间,工伤认定时应当以“脑死亡”为死亡判断标准。“48小时”的起算时间,应以医疗机构作出初次确诊意见的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死亡数月之后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与原始病历记载不一致的,不应作为有效证据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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