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网劳动仲裁律师栏目: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北京劳动仲裁委员会,北京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律师,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仲裁审理调解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等相关问题。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一直未与被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应按照法律规定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据工商部门登记资料记载,原告广西某餐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7日,此前应为原告筹备阶段。对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筹备阶段入职,双方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起算时间应自用人单位成立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较为合理。
本案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关于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规定,即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第二种观点,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时效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
仲裁时效的期限是多久?“劳动法里有一条是知道自已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60天内”:现在主要是《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年代了,也不是60日了,已经改成一年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公司向员工主张追偿权需要仲裁前置吗如果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直接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的,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适用劳动仲裁前置;如果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的职务侵权行为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劳动者追偿的,则应当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审理,不适用劳动仲裁前置。
劳动关系及工资标准举证责任的分配简某提交解除协议和保密协议证明某公司拖欠其工资的数额,经鉴定,该协议的印章与某公司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公章,故对解除协议和保密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简某提供了电子邮件记录以及证人证言,因证人存在利害关系且电子邮件记录不足以证明简某在某公司处工作的具体时间,故对简某提交的上述两份证据均不予采信。据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简某的诉讼请求。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注意什么其他材料申诉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诉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诉人应当提交。如被诉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诉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调休可以代替加班吗实行以上两种工作制的职工,应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以上两种工作制的单位,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超过总工作时间的工作依然要被算作加班。
员工主张加班费需提供哪些证据在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上,考虑用人单位一般掌握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的证据,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事实的举证责任。不过,让用人单位一方承担举证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显然不合常理。同时,不少劳动者主张的加班事实时间跨度较长,若要求用人单位一概提供相应证据,对用人单位来说过于不利。
当前执行劳动仲裁案件中的“四大难题”及建议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用人单位的单方行为,需要劳动者参与、协商,确实容易发生分歧,致合同无法签订。并非用人单位单方责任。执行机构对用人单位强制执行不具有可操作性,对其制裁不具正当理由。故在实践中造成这类执行案件束手无策,长期不能结案。
本案中张某是否应根据厂方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是否应当被开除应当取决于劳动主管部门对厂方该条款的效力认定,如果该条款合法并经过主管部门认定,那么张某可以被厂方开除;如果主管部门认为该条款不合法或者说不合理,并对该条款不予以认定,那么张某不应当被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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