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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指南专栏简介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网劳动仲裁律师栏目: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北京劳动仲裁委员会,北京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律师,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仲裁审理调解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等相关问题。

  • 工伤医疗期及待遇常见的25个问题汇总
    日期:2020-09-20 点击:152次

    工伤医疗期及待遇常见的25个问题汇总,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36个常见劳动争议问题法律分析
    日期:2020-07-23 点击:222次

    36个常见劳动争议问题法律分析江西人社君以问答方式分三期就常见劳动争议问题进行梳理,涉及劳动关系确认、劳动报酬给付、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等多项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劳动争议司法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日期:2020-06-26 点击:801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劳动争议司法案例裁判规则汇编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在合理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专业证件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不及时办理上述事项,致使劳动者在再次就业时无法办理相关入职手续,或者无法出示相关证件,严重影响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态度和职业能力的判断,从而导致劳动者不能顺利就业,损害劳动者再就业权益的,应对劳动者的未就业损失进行赔偿。

  • 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
    日期:2020-05-17 点击:243次

    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履行的,认定为劳动关系;双方订立承包、租赁、联营等合同,并建立营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分配机制的,按双方约定执行,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 劳动争议中应如何取证
    日期:2020-05-07 点击:123次

    劳动争议中应如何取证,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在某种程度上凸显了证据的重要性。证据是证明案件客观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是劳动仲裁委或法院查明案件真相、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劳动者要有证据意识,平时注意留存重要证据。发生劳动争议后,应该及时搜集和提供证据。

  • 公司注销后,员工能申请劳动仲裁吗
    日期:2020-04-11 点击:2859次

    公司注销后,员工能申请劳动仲裁吗公司注销一个月了,劳动补偿没有收到,该怎么处理呢?这是部分劳动者可能会碰到的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关于劳动工伤仲裁的裁判要旨四则
    日期:2020-03-17 点击:339次

    关于劳动工伤仲裁的裁判要旨四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做目的或原因来理解,即使职工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也不影响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法官会议纪要
    日期:2020-02-26 点击:150次

    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法官会议纪要对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规定请求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 人社部27问解答劳动关系、共享员工、工资社保等问题
    日期:2020-02-22 点击:162次

    人社部27问解答劳动关系、共享员工、工资社保等问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在继续做好科学防控的同时,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对于稳定物资供应和社会预期、维持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期,针对企业复工复产中普遍关心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方面有关问题,人社部组织有关方面进行了解答。

  • 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审理意见研讨会纪要
    日期:2020-01-03 点击:629次

    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审理意见研讨会纪要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系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补偿义务。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受理。该请求权时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应休年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确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跨年度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请求权时效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从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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