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网劳动仲裁律师栏目: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北京劳动仲裁委员会,北京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律师,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仲裁审理调解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等相关问题。
劳动合同终止后,女职工忽然说已怀孕,如何处理?女职工未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前将其怀孕的情况告知用人单位的,因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并不了解女职工怀孕的事实,合同期满后可依法终止,女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才告知怀孕的(当然,如其本人也不知情的,不属于该情形),单位可不予恢复其劳动关系。
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学历、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提供虚假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上也遵循普通民事诉讼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但是,任何原则都有例外,由于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这就导致一旦发生纠纷,很多证据都在用人单位的掌控之中,劳动者往往难以获得这些证据材料。
发生劳动争议如何维权?劳动者是美好生活的创造者,是社会进步的推动者。然而,当一些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却常常因为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充分,难以及时依法维权。
劳动争议案件中能否提起反诉?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均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的,应视为对仲裁的裁决结果没有异议。在对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未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已经丧失对仲裁裁决结果再行抗辩或再提起诉讼的权利。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解读
劳动争议纠纷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纠纷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纠纷原则上应仲裁前置,即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后再向法院起诉;但也有例外情形,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为证据,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直接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虽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但此类案件有别于普通民事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属“劳动合同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仍应适用劳动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即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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