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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专栏简介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诉讼指南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代理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答辩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起诉法院,诉讼时效,诉讼是需要的损害赔偿证据目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不服法院判决如何上诉,人民法院是否能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起诉第一步,选好有管辖权的法院,诉前保全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运用,未经公安机关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诉讼中应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审查的项目等。

  •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后谁担责
    日期:2022-12-26 点击:103次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后谁担责“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无偿搭乘人损害的,除驾驶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对于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 “好意搭乘”出车祸,事故责任谁来承担?
    日期:2022-12-16 点击:110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即典型的“好意同乘”关系。高某驾驶的摩托车是非营业性质,也从未向乘车人张某某收取任何费用,因意外事故造成乘车人损害,依法应当减轻高某的赔偿责任,从法理与人情角度顺利化解了纠纷,也体现了公民价值观中的“友善”观。

  • 保险合同上的“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有效吗
    日期:2022-12-06 点击:160次

    保险合同上的“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有效吗交强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其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如果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不能即时生效,其间被保险车辆一旦发生事故,则不利于保护交强险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零时生效”条款明显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相悖。

  • 孕妇交通事故后流产,是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日期:2022-11-28 点击:98次

    孕妇交通事故后流产,是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及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与流产因果关系进行了分析说明,并无前后矛盾之处,对该鉴定意见书效力予以采信,酌定交通事故致孙某流产的参与度为20%。孙某伤情虽未构成伤残,但考虑到孙某的年龄、交通事故与其流产的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致其受伤对其身体和精神确实造成了影响,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 超过赔偿年限的残疾赔偿金仍可依法支持
    日期:2022-11-27 点击:114次

    超过赔偿年限的残疾赔偿金仍可依法支持本院审理认为,黄某因一级伤残瘫痪在床且近60岁,在超过给付期限后仍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为依据,再次主张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判决龙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5年计算一次性赔偿黄某70%的残疾赔偿金195518.4元。一审判决后,龙某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 疫情期间两个月零收入,误工费会受到影响吗
    日期:2022-11-27 点击:172次

    疫情期间两个月零收入,误工费会受到影响吗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交通事故工资照发,误工费是否还需赔偿
    日期:2022-11-26 点击:106次

    交通事故工资照发,误工费是否还需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权基础与与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相互独立、截然不同的。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同时构成工伤情形下,将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案中金某在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受伤事实已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其可以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要求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给予损害赔偿,也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 非接触性事故,没撞也要赔?
    日期:2022-11-21 点击:99次

    非接触性事故,一般是指在发生事故时,双方车辆或车辆与行人并没有发生实际物理碰撞,一方由于违规鸣笛、避让、刹车、停放、变换灯光等原因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接触”并非构成交通事故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有因果关系并起到了作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虽然张某的汽车与刘某并未接触,但因为张某的违停,结合刘某的疏于观察,才共同作用,产生了本起交通事故,且刘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故张某应对刘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认定问题
    日期:2022-11-19 点击:542次

    “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认定问题受害人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会影响到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但“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是可以相互转化的,非固定不变。两者相互转化的时间节点应当判断事故发生时这一特定的时间受害人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 ,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外即为“第三者”;在无法判断受害人受伤的空间位置时,应判断受害人被甩出车后与车身有无发生二次碰撞来区分“车上人员”与“第三者”,有发生二次或多次碰撞即为“第三者”。

  •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配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即视为丧失劳动能力,应当支持其配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
    日期:2022-11-11 点击:106次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配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即视为丧失劳动能力,应当支持其配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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