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诉讼指南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代理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答辩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起诉法院,诉讼时效,诉讼是需要的损害赔偿证据目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不服法院判决如何上诉,人民法院是否能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起诉第一步,选好有管辖权的法院,诉前保全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运用,未经公安机关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诉讼中应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审查的项目等。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复议或者诉讼,对其不服,只能在三日内申请复核
交通事故案件中认定残疾赔偿金的16个裁判规则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评定伤残等级后起诉之前非因交通事故原因而死亡的,残疾赔偿金应当从定残之日计算至死亡之日。
有偿代驾服务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谁担责机动车有偿代驾是指当车主不能自行开车到达目的地时,由专业驾驶人员驾驶车主的车将其送至指定地点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因代驾引发的法律纠纷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如何认定代驾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各方的合法权益影响甚大。在有偿代驾服务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谁来承担侵权责任?本文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观点和法律依据,供读者参考。
科学界定交通肇事罪“责任”内涵与影响因素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大体上可以按照以下逻辑展开:对主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责任等要素进行分析,判断其组合关系是否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行为模型,从而进行客观阶层的评价。然后,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是否属于意外,由此进行主观责任阶层的评价,最后才是对行为进行定罪量刑。
醉驾又抗拒检查,是一个行为还是两个行为判断某行为是否属于单一行为,主要考察该行为的客观事实情状是否具有一致性特征,同时兼顾对行为动机的考察,而行为动机只能作为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通常认为,符合构成要件的各个自然行为至少在其主要部分互相重合时才能认定是一个行为。本案中,刘某的行为不具有单一行为的一致性特征。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一个行为,采取驾车冲撞的方式抗拒检查,则驾驶行为与抗拒检查行为互相重合,具有一致性特征。但是其在第一次被逼停后,其危险驾驶的行为已经结束,其后面的多次冲撞行为是抗拒检查的另行行为,与醉酒驾驶行为不存在重合。
对“逃离事故现场”应审慎认定“事故现场”不能作扩大解释。刑法第133条及《解释》同时规定了交通肇事后逃逸和逃离事故现场两种逃跑情形,前者指的是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后者指的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解释》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只要是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不论逃跑时间和逃跑场所,均可以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但这一加重情节以交通肇事罪成立为前提。相比之下,作为入罪情节的逃离事故现场则对地点作出了明确限定,限定为事故现场。不同的法律用语反映了不同的立法意图。基于体系解释,事故现场有严格的地点限制,限于事故当场,而不能作扩大解释。
商业保险中缴纳保费时间与保险生效时间不一致,应如何认定原告张某作为商业险合同的当事人,明知投保车辆已处于脱保状态,其在投保时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具有更高注意义务,但其在投保时未向保险公司要求案涉保险责任期间应自签订合同或缴纳保险费时起生效,保险合同中亦未加盖或者写明“即时生效”字样,故对于保险人责任范围外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依约不应承担保险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交通安全统筹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的实践思考审判实践中对于涉交通安全统筹案件存在不同处理意见,从管辖到实体审理、从诉讼法到实体法的适用均存在不同意见。本文通过介绍交通安全统筹的定义、分析交通安全统筹存在的风险,结合审判实践已有的观点和意见,分析交通安全统筹公司及统筹合同的性质,阐述笔者对于相关案件的处理意见,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更多裁判者、学者对该问题进行研究,从而推动认识和裁判尺度的统一。
“好意同乘”,驾驶人存在严重过错要减责吗法官提醒,“好意同乘”值得提倡和鼓励,但无偿驾驶人在出现重大过失或存在故意的情况下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仍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无论是车辆驾驶人还是乘车人,都应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对自己和他人负责!
交通事故纠纷中伤残赔偿金何去何从主张按照张某伤残鉴定后实际生存的时间来计算其伤残赔偿金的数额。张某1940年12月22日出生,事故发生时已是79周岁,从事故发生到2021年2月9日因农药中毒死亡,张某一共活了两年,那么张某的伤残赔偿金的计算系数应该以两年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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