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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专栏简介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诉讼指南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代理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答辩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起诉法院,诉讼时效,诉讼是需要的损害赔偿证据目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不服法院判决如何上诉,人民法院是否能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起诉第一步,选好有管辖权的法院,诉前保全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运用,未经公安机关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诉讼中应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审查的项目等。

  • 装卸工从车厢内跌落受伤,保险公司要不要赔
    日期:2023-01-03 点击:398次

    装卸工从车厢内跌落受伤,保险公司要不要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只在责任限额内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予以赔偿。综上,保险公司依法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且肇事车辆未在保险公司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 公交车等红灯间隙乘客起身摔倒,谁担责
    日期:2023-01-02 点击:149次

    公交车等红灯间隙乘客起身摔倒,谁担责公路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承运人对于托运人应尽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托运人亦需承担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本案中,陈某起身前,案涉车辆处于公路中央等候红灯临时停车状态,其对于车辆随时可能起步应具有预见能力。陈某确认其起身处距离下车站点尚有一站多远,故此时其并非处于必要起身预备的紧迫状态。因此,陈某对于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失,其主张应由公交公司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不足,应由公交公司与陈某共担责。

  • 无偿搭客一人摔亡 车主能否逃脱赔偿
    日期:2023-01-02 点击:114次

    无偿搭客一人摔亡 车主能否逃脱赔偿好意搭乘虽然是做好事的行为,但必须确保合法、合规、安全,才能达到好意施惠、关爱友善的价值观念。从社会效果来说,由于行为人是出于善意,在情谊行为侵权时考虑动机是合理的。考虑社会教育意义,行为人是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造成的侵权,因此适当减轻责任有利于平衡双方利益,综合本起事故中各自的责任,被告王某应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 实习期内驾驶重型牵引挂车,保险公司是否必然免责
    日期:2023-01-02 点击:84次

    实习期内驾驶重型牵引挂车,保险公司是否必然免责根据浙商财保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其保险条款中以加黑加粗字体就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提示,结合浙商财保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可知,投保单下方手写有“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并加盖有惠民公司印章,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认定浙商财保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明确提示和解释说明义务。

  • 道路救助基金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
    日期:2023-01-02 点击:292次

    道路救助基金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W公司向吉某和季某追偿垫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其实际垫付相关费用之日起开始计算。因为道路救助基金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具有社会保障属性,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补充,彰显了国家对公民生命安全、健康的关爱与救助。从实际垫付基金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能够敦促基金管理人及时行使其追偿权,以便快速收拢资金,从而保障更多的交通事故受害者能够得到救助。

  • 交通事故中达成和解协议后商业保险赔付范围如何认定
    日期:2023-01-02 点击:201次

    交通事故中达成和解协议后商业保险赔付范围如何认定本案中,保险公司对“按责赔付”的保险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也仅能证明该条款对被保险人发生效力,但若条款内容存在第19条规定的上述几种情形,那么该条款无效。就车辆损失险的设立目的而言,投保人购买车辆损失险,就是为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失时能够尽快的足额的获得相应赔偿,如果在保险条款中约定保险人按照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那么当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时,保险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实际是将适用于责任保险的按责赔付条款嫁接到车辆损失险中,不符合车辆损失险的设立目的,也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故车辆损失险中的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 私家车因“共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可以拒赔
    日期:2023-01-02 点击:102次

    家用车的驾驶人范围应当限定在被保险人及其具有驾驶资格的家庭成员、亲朋好友。如果使用人范围明显超出此范围,将可能导致车辆处于脱管状态,而最终极大可能让对车辆使用性能、功能或者驾车注意事项不熟悉的人驾驶被保险人车辆,这显然属于显著增加被保险车辆的风险程度。

  • 因事故致残,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该如何确定
    日期:2023-01-02 点击:89次

    因事故致残,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该如何确定第一种观点认为: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性质应是“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属于受害人现有财产之积极的减少,与侵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现有利益的损失,是“积极损害”,故沈某主张按人均寿命计算更换助听器的相应赔偿年限应予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因助听器属于电子产品,6年后的发展状况及市场价格等难以预计,且6年后沈某的助听器是否必须更换也不确定,故沈某应待该部分费用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

  • 因交通事故致残,受害人能否主张终身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日期:2023-01-02 点击:84次

    因交通事故致残,受害人能否主张终身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沈某主张的六年后的助听器合理更换费用是否应当支持。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性质应是“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属于受害人现有财产之积极的减少,与侵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现有利益的损失,是“积极损害”,故沈某主张按人均寿命计算更换助听器的相应赔偿年限应予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因助听器属于电子产品,6年后的发展状况及市场价格等难以预计,且6年后沈某的助听器是否必须更换也不确定,故沈某应待该部分费用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

  • 机动车驾驶员能否成为责任险中“第三者”
    日期:2023-01-02 点击:139次

    驾驶员所处“空间”的变化并不成为排除被保险人成为责任险中第三者的因素。犹如第一种观点认为,驾驶员因检查车状况等原因停车后行至车外,所处空间从“车上”到“车下”,其驾驶员身份已发生变化,此时驾驶员可以转化为责任险中的第三者。但责任险将作为驾驶员的被保险人排除出第三者范畴,系因为驾驶员是被保险人,而非驾驶员所处空间位置的变化,作为被保险人的驾驶员无论是在“车上”还是在“车下”,均构成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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