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诉讼指南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代理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答辩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起诉法院,诉讼时效,诉讼是需要的损害赔偿证据目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不服法院判决如何上诉,人民法院是否能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起诉第一步,选好有管辖权的法院,诉前保全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运用,未经公安机关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诉讼中应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审查的项目等。
同一起交通意外中死亡的人,每个人的死亡赔偿金都是相同的吗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意味着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每个受害人最终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可能一样也可能不一样,但这样的规定并不代表“同命不同价”。实际案件中,在计算每个受害者的死亡赔偿金时不会因受害人是城镇或者农村的差别以及其收入水平的差别而使得到的赔偿金额有所差别,最终死亡赔偿金数目不同是因为在计算时考虑进了年龄、生前是否有被抚养人等情况。
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金与补偿金并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的劳动所得,而是为照顾解决受伤害的一方因生活上的特殊需要或健康状况而作出的赔偿或者补偿费,具有特定的目的。
危险驾驶(醉驾)审查及裁判要点,随着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实务界对危险驾驶(醉驾)相关争议问题逐步开始形成共识,现将上海危险驾驶(醉驾)案件主要审判观点整理如下,供法律同仁处理此类案件时参考。
交通事故常见法律问题汇编《民法典》第120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二手车未过户车辆责任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已明确,即因车辆完成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为了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维护公共安全,进一步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经研究,就有关问题达成了共识,纪要如下
醉驾入刑之相关疑难问题析解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司法机关在办案中逐步发现,对醉驾行为人施以强制措施存在诸多困境,主要表现为:刑法第133条中对醉驾犯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这就自然排除了逮捕强制措施之适用,因为逮捕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醉酒犯罪不符合逮捕条件。根据刑诉法第六章强制措施的规定,醉驾排除逮捕适用后,只有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可供选择。
议“好意同乘”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搭便车发生上述事故是双方都不愿看到的,好意人基于善意搭载他人却要面临高额赔偿,同乘人因为无偿搭乘需要承担巨大风险,如何尽量消除好意人与同乘人之间因搭乘产生的侵权尴尬,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将好意搭乘的风险降至最低,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收款收据能否作为认定医疗费用的证据该收款收据可以作为认定胡某产生的医疗费用的证据。收款收据是收款人向付款人就某一事务付款后所出具的一种凭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既然收款收据上明确写明了一些药品及治疗的费用,其当然能作为认定胡某产生的医疗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期间工资照常发放,还可以主张误工费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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