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诉讼指南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代理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答辩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起诉法院,诉讼时效,诉讼是需要的损害赔偿证据目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不服法院判决如何上诉,人民法院是否能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起诉第一步,选好有管辖权的法院,诉前保全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运用,未经公安机关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诉讼中应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审查的项目等。
商业三责任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什么呢该司法解释也将该标准统一化,当事人如果请求将商业险列为共同被告的话,法院应准许,并且可以判决在商业险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进行抗辩。
机动车买卖后是否进行“过户”登记,不影响所有权转移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赵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书》,约定将登记在赵某名下的机动车卖与陈某,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依据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行驶证登记的车主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时,应依法确认实际所有人对车辆的权益虽然原告没有直接证据能证明涉案车辆属其所有,但综合上述证据,并考虑到现实生活中个人挂靠企业购买车辆现象普遍存在的客观实际,可以推断涉案车辆的实际出资人为原告。所要考虑的问题是,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是否即为实际所有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法律对车辆所有权的设立并未作出特殊规定,故车辆所有权之设立也应以交付为要件:支付对价并接受交付者即应取得相应车辆之所有权。因此,车辆登记应只具有推定作用,如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此种推定,则应以实际情形为准。
案件开庭审理后能否移送管辖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该条规定,案件受理后,“一审开庭前”可以视为移送管辖的合理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司法实务探析各地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纷纷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人民调解组织等,有义务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交通事故的调解工作,也即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通过直接参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人民调解组织对交通事故的调解,协商确定救助基金的偿还问题。
交通事故纠纷共同赔偿责任的分类与份额确定连带责任根据不同的标准和方法可作不同的分类,学理上通常有四种分类,即:法定连带责任与约定连带责任,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有效合同连带责任与无效合同连带责任,一般连带责任与补偿连带责任。
关于审理“零接触”交通事故案件的难点及对策事故责任难以界定。由于法院介入交通事故案件的时间较晚,无法勘察交通事故现场,又没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而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有限,如果仅仅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难以认定事故双方的责任。
承租已设定抵押的房产是否受法律保护,申请人的抵押权和异议人的租赁权虽都办理了登记,但抵押权设立和登记的时间在前,根据担保法解释有关规定,异议人的租赁权不受法律保护。
车辆贬值费能否索赔本案原告的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进行维修后,其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很多方面都将受到影响,除车辆的安全性能、使用寿命等都有所降低外,其本身经济价值也将受到影响。另外,该车辆贬值损失也经过权威的鉴定机构鉴定,存在车辆贬值损失。
试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生命、健康受到损害,其本身是不能用金钱折价的,所赔偿的只是由于生命、健康受到损害而引起的实际财产损失。《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因此,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而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3]赔偿义务人都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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