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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例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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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醉驾救妻”,法院: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责!
    日期:2022-12-13 点击:144次

    “醉驾救妻”,法院: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责!虽然被告人陈某客观上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其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法官表示,案发时,陈某认识到妻子正面临生命危险,迫不得已才醉酒驾驶的,属于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各项条件,他的行为也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紧急避险,应不负刑事责任。

  • 醉酒后在处于发动状态的车内睡觉,能否认定为醉驾
    日期:2022-12-13 点击:110次

    醉酒后在处于发动状态的车内睡觉,能否认定为醉驾当事人醉酒后在小区车内熟睡、车门上锁、开启双闪灯、车辆处于发动状态,不足以证明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且当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凭证》及现场笔录中均表示有异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据此认定当事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该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均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事故,如何担责?
    日期:2022-12-12 点击:175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邵某和王某系男女朋友,且共同居住生活,具有特定关系,王某作为轿车的所有人负有更严格的注意义务,其将车辆和车钥匙随意弃置于出租屋处,存在车辆保管上的过错;而且,王某也曾在未确定邵某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证情况下,将车辆交由邵某驾驶,未尽到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放任过错。

  • 违规乘坐电动车受伤 也要担责
    日期:2022-12-09 点击:189次

    违规乘坐电动车受伤 也要担责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和赵某不负事故责任。本起事故中,王某驾驶违规载人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赵某违规乘坐,两人均存在过错,虽然该过错不影响事故责任的划定,但对于赵某在本起事故中受伤的结果,与王某及赵某自身的违规载人行为存在关联性,故应酌情减轻孙某10%的赔偿责任,该部分损失由赵某自负。

  • 好心人还是肇事者?
    日期:2022-12-09 点击:124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本案中,上诉人黄某某驾驶正三轮摩托车与韦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韦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交通事故。上述事实,有上诉人黄某某在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中的陈述、上诉人黄某某在向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要求垫付伤者抢救费用时出具的承诺书中叙述的事实予以证明。故上诉人黄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夫妻一方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另一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日期:2022-12-07 点击:97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肇事司机梁某鹏在与于某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自家轿车从事营利活动所得收入系夫妻共同财产,于某磊对梁某鹏在营利活动中造成丁某胜意外死亡所应承担的侵权之债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梁某鹏在事故发生后经医治无效死亡,于某磊对梁某鹏在该起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失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故于某磊系本案适格主体。

  • 约定适用小额诉讼 道交纠纷“秒速”化解
    日期:2022-12-05 点击:130次

    约定适用小额诉讼 道交纠纷“秒速”化解庭审查明案件事实后,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对赔偿总额存在争议。经组织调解,双方最终就赔偿总额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82000元,涉案事故一次性处理结束。被告提前筹集款项,于协议签订时一并履行完毕。

  • 未到站点提前放客下车 幼童惨死公交公司赔35%
    日期:2022-12-04 点击:89次

    未到站点提前放客下车 幼童惨死公交公司赔35%公交车未到站点司机便放乘客下车,乘客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公交公司是否需要担责?2月15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的送达,这起运输合同纠纷落下帷幕。法院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保障旅客人身安全并及时将旅客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未将乘客送到指定地点,且未尽审慎、全面的管理义务,对事故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 车主、驾驶员均拒付修车费,法院这样判
    日期:2022-12-04 点击:212次

    车主、驾驶员均拒付修车费,法院这样判本案中,虽然钱某系涉案车辆车主,但是涉案车辆系杨某送修,故而杨某与原告公司就此形成的修理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某明显有违诚信,在其将涉案车辆送交原告公司维修,原告维修完成并将车辆交付后,杨某应当及时支付车辆维修费。在杨某拒不完全履行支付维修费的义务后,原告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后,杨某不按时到庭签署调解协议并拒接承办人电话。对于杨某拒绝到庭及拒接电话的行为应予谴责,同时杨某也应承担缺席审判的不利后果。

  • 交通事故受害人特殊体质能否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日期:2022-11-28 点击:96次

    交通事故受害人特殊体质能否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本起事故中倪某的损害后果,除了要考虑交通事故的原因,还因考虑其自身疾病因素。倪某的损害后果实质是交通事故外力与自身疾病叠加导致,属多因一果关系。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分析说明部分明确:倪某自身患有强直性脊柱炎、颈椎蜕变、部分后纵韧带骨化,椎体变得强制而脆弱,当外界暴力发生时,由于缺少保护和缓冲,C2、7椎体发生骨折,故考虑倪某颈椎骨折并出现神经系统障碍,是在自身疾病的基础上,遭遇外界暴力所致,外伤和疾病对损伤后果起到同等作用。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时酌减被告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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