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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基金对事故责任人的追偿权是否仅限于侵权人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既不是赔偿责任,又不是合同行为。有的人认为垫付行为导致了A的不当得利,笔者认为也不准确。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根据的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利用的是社会公益资金,履行的是社会救助职能。
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就财产损失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于法无据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法律规定通过减轻机动车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方式,已经实现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的弥补和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故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不应再根据事故责任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部分医疗费已由医保报销,实际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是否因此而减轻或免除
如受损车辆维修费用高于交通事故发生时该车实际价值的,侵权人应当赔偿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出租小客车指标扰乱了正常的机动车登记管理秩序,出租人无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其不具有通过诉讼程序保护其诉讼利益
如何保护受害人之遗腹子的权利依照民法理论,胎儿权利的保护,是以胎儿出生为活体为条件的,即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因不能具备民事权利能力,而不能成为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不能赋予其享有某种民事权利;胎儿出生为活体的,因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其就成为法律上认可的民事权利主体,自然就应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各种民事权利,其中就包括在本案这种情形下获得生活补偿费的权利。所以,我们不能机械地理解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结合具体问题所涉及到的法律层面来理解有关法律规定。
村委会出具的关于交通事故受害人收入经济状况的证明不具有合法性,不能证明受害人所从事劳动及其收入状况,应当予以重审
哪几种情形能认定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一般在营运车辆发生事故时经常适用,例如物流行业中的重型货车,很多情况下由个人实际车主挂靠于物流公司营运,双方签订挂靠协议,将车辆对外登记在物流公司名下,物流公司收取一定的挂靠管理费用,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
买卖车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要担责吗,实践中这种租赁、借用机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是较为典型的导致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与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主要涉及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应当如何承担的问题,具体则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机动车使用人这两方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
危险驾驶罪不起诉参考案例醉酒驾驶汽车,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 12 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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