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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例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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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瓶车肇事负主责 精神损失未获全赔
    日期:2023-01-09 点击:131次

    电瓶车肇事负主责 精神损失未获全赔虽然陈某在事故发生时未对车辆进行有效年检,但根据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故形成原因,事故的发生原因与车辆是否年检无因果关系。因曹某的损失未超过保险限额,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了曹某的全部损失。

  • 非公共道路上骑摩托车被电线拉线刮伤
    日期:2023-01-06 点击:139次

    非公共道路上骑摩托车被电线拉线刮伤本案诉争涉及物件损害责任,须满足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其一,须有物件致害行为;其二,须有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其三,损害事实须与物件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其四,须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过错。本案中,对原告造成伤害的拉线跨河固定在道路护坡下方,拉线下方是诉争所涉河边地。该河边地系复垦用来耕作的农用土地,并非公共道路,被告作为物件所有人在拉线下方立有“高压危险,禁止垂钓”字样的石碑,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并不存在过错,不满足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故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 车祸后致胎儿剖腹产后隔天即死亡 两肇事者被判共担责
    日期:2023-01-04 点击:195次

    车祸后致胎儿剖腹产后隔天即死亡 两肇事者被判共担责承办法官进一步指出,自然人的出生必须具备“出”与“生”两个要件,“出”是指胎儿与母体分离而成为独立体,“生”是指胎儿与母体分离后须保持生命体征。本案中,因交通事故而被强行剖宫产娩出的婴儿具备上述特征,且婴儿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对于机动车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肇事者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涉窨井等设施的交通事故案件,相关责任应如何承担
    日期:2023-01-01 点击:219次

    涉窨井等设施的交通事故案件,相关责任应如何承担负责施工的建设公司则认为,根据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证明,闻某受伤是因为与周某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闻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车辆才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在该起事故中,其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 搭乘他人车辆未系安全带 发生事故需自担部分损失
    日期:2023-01-01 点击:149次

    搭乘他人车辆未系安全带 发生事故需自担部分损失交警认定苏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沈某无责。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仅是对事故发生的责任认定,仅能说明沈某的行为与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不能证明其行为与本案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根据相关法律,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可以免除或减轻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应根据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各自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

  • 停车操作不规范致溜车撞人 责任谁承担
    日期:2023-01-01 点击:69次

    停车操作不规范致溜车撞人 责任谁承担二手车买卖交易后,建议及时过户,并且依法投保。在日常生活中,不仅行车过程要规范驾驶,行车前后仍需认真检查车辆的详细情况,用严谨细心的态度为生命安全保驾护航。

  • 挂靠公司与投保公司不一致时,实际车主是否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雇主责任保险赔偿责任
    日期:2023-01-01 点击:230次

    挂靠公司与投保公司不一致时,实际车主是否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雇主责任保险赔偿责任

  • 拖运垃圾时致人损害,谁来赔偿损失
    日期:2022-12-31 点击:57次

    拖运垃圾时致人损害,谁来赔偿损失被告金某与被告村民委员会之间属于承揽关系,被告金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被告村委会承担20%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金某驾驶证已过有效期,且运输垃圾的工具拖拉机未按规定时间年检村民委员会作为定做人,存在选任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

  • 被多次转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负担
    日期:2022-12-31 点击:100次

    被多次转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负担投保义务人指的的是有法定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责任人,如其未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其需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是机动车的投保义务人。《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发生效力。机动车作为动产,自其交付给受让人后,其物权发生变动,受让人成为机动车的所有人。何某将机动车卖给徐某,徐某又卖给顾某,并完成交付,顾某成为该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因此顾某为该机动车的投保义务人。

  • 未经民警许可,擅自逃离现场属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日期:2022-12-31 点击:115次

    未经民警许可,擅自逃离现场属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高某虽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发生事故现场将驾驶证、行驶证交给先到现场的处警民警。但其在自行离开现场到达被害人高某所在医院楼下时,接到了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交警电话,在交警明确告知其在盱眙县中医院急诊处等候调查后,其却未按照交警命令在现场等候,而是关闭手机离开盱眙县中医院,直至第二日才到公安机关投案。在离开盱眙县中医院到投案期间,被告人高某利用他人手机多次联系了知悉处理交通事故程序的人员,且在归案后的五次供述中两次表示其饮酒后驾驶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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