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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例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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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乘客能否作为原告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
    日期:2022-12-30 点击:739次

    乘客能否作为原告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是责任保险的一种,又称座位险,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内乘客人身伤亡,以此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法律关系中,被保险人依法对受害的车上人员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保险赔偿,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为被保险人。现行法律制度只赋予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受害第三者向保险人直接主张赔偿的权利,对其他情形应遵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 道交赔偿案件伤残成因参与度对相关赔偿项目的认定及影响
    日期:2022-12-30 点击:138次

    道交赔偿案件伤残成因参与度对相关赔偿项目的认定及影响由于陆某对于涉案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并无过错,其年龄、体质状况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故对于陆某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全额赔偿。

  • 两车未直接碰撞,行为人仍应承担过错责任
    日期:2022-12-29 点击:65次

    两车未直接碰撞,行为人仍应承担过错责任本案中针对刘某是否应当赔偿花某的损失,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两车未发生碰撞,原告系操作不当自行摔倒,故原告的损失应当自负,刘某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刘某存在过错,其行为与花某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刘某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 两人外出同行,途中交替开车的行为定性
    日期:2022-12-29 点击:144次

    两人外出同行,途中交替开车的行为定性邹某与王某相约外出游玩且王某无偿搭乘邹某所驾车辆,王某替代其开车行驶部分短暂路程是互相需要的行为,在此起出行中双方均得到了身心愉悦,均应是受益人,不应认定邹某与王某之间构成义务帮工,而构成情谊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应当由王某与邹某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按份赔偿陆某、史某等的损失。

  • 驾驶车辆撞上路边电线杆,电力部门设置不规范需担责
    日期:2022-12-28 点击:382次

    驾驶车辆撞上路边电线杆,电力部门设置不规范需担责电线杆的设置本身并不必然引起本案的损害后果,但是事发路段电线杆位于公路用地范围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对公路畅通、出行安全等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故我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公路用地的概念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提出了明确的规定,目的就是希望相关单位在设置相关设施前能够对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对技术、设计和施工方案等进行的标准的、规范的应用,而本案中所涉的电力部门未能遵循相关规定要求,故应对本案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 无证驾驶属于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保险人对此类行为免责属于车辆保险合同的常识性规定
    日期:2022-12-27 点击:87次

    无证驾驶属于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保险人对此类行为免责属于车辆保险合同的常识性规定

  • 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日期:2022-12-27 点击:298次

    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因道路管理者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因此,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转让他人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需承担连带责任吗
    日期:2022-12-26 点击:53次

    转让他人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需承担连带责任吗当事人转让机动车并实际交付的,无论是否办理过户手续,由于受让人已实际控制了车辆的运营,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转让人不承担责任,由受让人依法承担责任。但若转让的是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并且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对于损害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 糖尿病人车祸后接受治疗,住院期间治疗糖尿病的费用在主张车祸赔偿时能否获得支持
    日期:2022-12-16 点击:504次

    糖尿病人车祸后接受治疗,住院期间治疗糖尿病的费用在主张车祸赔偿时能否获得支持

  • 电动车上保险 合理止损权益得护
    日期:2022-12-14 点击:96次

    电动车上保险 合理止损权益得护电动自行车如今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因电动自行车驾驶不当引发的交通事故也有所增加。为电动自行车“上保险”,既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受害人的权益保障,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责任人分担部分经济损失。本案的被告蔡某,按照40%的责任比例需赔偿7000元,因其电动车上了保险,除了自担免赔额50元,剩余款项未超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万元,故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B进行赔付。在此也提醒广大民众,出行在外应各行其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提高安全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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