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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例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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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酒后驾车发生事故死亡,聚餐人喝没喝酒都担责
    日期:2023-01-18 点击:80次

    酒后驾车发生事故死亡,聚餐人喝没喝酒都担责聚餐饮酒是很多人招呼亲朋的一种方式,以前,大多数人并未意识到该项活动中可能存在民事责任风险,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该类民事纠纷也进入公众的视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人在饮酒或醉酒后可能出现意识不清,不能完全控制自已行为的情况。也就是说人在饮酒后面临的风险会增加。而如果共同饮酒或聚餐的人未能及时给予劝阻、照顾,甚至仍然劝酒,则客观上加大了危险的发生。如此,共同饮酒、聚餐人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此,聚餐饮酒时要适量,不劝酒,若在场人员饮酒过量,不能完全照顾自己,同行人员应给予适当的照顾,保证其人身安全。

  • 搭“顺风车”发生事故,司机负全责?
    日期:2023-01-17 点击:102次

    《民法典》施行后,重庆首例“好意同乘”案宣判了!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张某与李某、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基于《民法典》“好意同乘”规则,依法减轻了“顺风车”司机李某的赔偿责任。

  • 无证驾驶电动车逆向行驶被撞死 自行担责五成
    日期:2023-01-16 点击:171次

    无证驾驶电动车逆向行驶被撞死 自行担责五成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得当,予以采信。侵犯他人人身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本起事故中,受害人孙某具有一定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何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孙某自行承担50%。

  • 未依法登记、未投保交强险电动三轮车肇事如何赔偿
    日期:2023-01-15 点击:136次

    未依法登记、未投保交强险电动三轮车肇事如何赔偿根据两次鉴定意见,涉事车辆隶属于机动车范畴,其未依法登记、未投保交强险,则依法不能上道路行驶,故物业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后判决物业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张某1万元,在伤残费限额赔偿张某护理费12692元,张某的剩余损失因胡某负次要责任,按30%的比例赔偿55999.4元,合计赔偿张某78691.4元。因张某仍在治疗中,后续治疗等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

  • 无论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处在车上还是车下,均不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23-01-14 点击:59次

    无论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处在车上还是车下,均不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本期推送案例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地位相当于被保险人,原则上不是第三者,不论驾驶人于事故发生时处在车上还是车下,都无法改变其自身的行为是事故发生原因的事实,不能成为自身过错行为的受害者并以此要求赔偿。

  • 车辆大梁扭曲,损失应如何确定?
    日期:2023-01-14 点击:90次

    车辆大梁扭曲,损失应如何确定?因史某为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车损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史某遂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理赔。保险条款中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第九条约定:“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次生灾害;(二)……(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 其他车上飘洒的粉尘导致车祸,也是交通事故!
    日期:2023-01-13 点击:161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突然遇到其他车辆上飘洒的粉尘,进而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相关的责任应当按照一般的遗撒物侵权确定,还是按照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侵权纠纷。

  • 犯了交通肇事罪,受害人还能获得死亡赔偿金吗
    日期:2023-01-12 点击:186次

    犯了交通肇事罪,受害人还能获得死亡赔偿金吗民事赔偿不应受侵权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影响,例如“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22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案件予以审理,结合案件具体情形,依法认定对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应否给予支持”(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第858页)可兹参照。最后,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本地司法实践中,目前还是以肇事者在事发时所驾驶车辆的车辆属性来区分死亡赔偿金的支持与否,这主要建立在综合考虑车辆危险系数、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后续执行等各种因素的一种折衷做法。

  • 驾驶电车撞击挂车死亡 自担主责能否免赔对方
    日期:2023-01-11 点击:77次

    驾驶电车撞击挂车死亡 自担主责能否免赔对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一方是否应该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有责任即应担责是公平原则的体现。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方面可以彰显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也可以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更好地遵守交通规则,不至于纵容其交通违法行为。

  • “未接触型”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方应按责赔偿
    日期:2023-01-10 点击:96次

    “未接触型”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方应按责赔偿交通事故中,“接触”并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有因果关系并起到了作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道路交通运行过程中,驾驶人均应当谨慎小心,善尽注意义务。驾驶车辆一方一旦对周围的车辆、行人形成了危险状态,就应该具有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否则即使双方未发生碰撞剐蹭,因自己的危险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理应按责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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