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交通肇事犯罪刑事犯罪栏: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条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处罚,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辩护,交通肇事罪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交通肇事案件缓刑的适用 ,交通肇事罪的自首认定,交通肇事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行为的司法认定,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刑期,交通肇事罪最高判几年,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并非“交强险”的除外责任,对交通肇事后报警等待处理行为之定性,交通肇事罪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策略技巧指南等。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随着车辆在我国社会中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车辆进入公共交通道路。醉酒驾驶、在道路上追逐竞驶、超载超速等危险驾驶行为屡禁不止,导致交通事故频频发生,给公共安全造成极大的破坏。危险驾驶罪入刑是极为必要的。危险驾驶罪最早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而之后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又对这一罪名增加了两个危险驾驶的行为。本文通过论述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沿革、入刑的可行性、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
指使他人驾驶违章车辆 交通肇事如何处理事故发生后,王飞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睢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飞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刘某甲符合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死亡,并在王飞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
交通肇事后虽未离开现场,但默许他人为自己顶包的行为应认定为肇事逃逸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被告人韩某1案发后未离开事故现场,默许其父亲为其顶包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肇事逃逸。合议庭总共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肇事逃逸,理由是肇事逃逸的字面含义应是逃离现场,如果将未离开现场的行为认定为逃逸行为将超越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应予以禁止。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应认定为逃逸行为。
将车交由醉酒人驾驶,车主成危险驾驶罪共犯车主吴某明知郑某饮酒,仍然将车交由郑某驾驶,其自身虽未驾车,但其交付汽车和车钥匙的行为已然为郑某的醉酒驾驶客观上提供了帮助,系郑某危险驾驶的共犯。综合二人坦白、认罪认罚、退赔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请了代驾仍被判刑,酒驾不容一点侥幸第一种严格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小区道路一般不应视为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因为其不具有公共属性。而实行开放式管理的小区,允许社会车辆任意通行,其小区道路具备公共交通道路的属性,可以认定为 “道路”。实行半开放半封闭管理的小区则需要区别对待,此类小区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其他社会车辆出入,如果社会车辆必须经过小区业主同意,才可以进入,那么来访对象相对固定,范围相对较小,则小区道路一般不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而如果社会车辆交纳一定费用或者登记即可进入小区,对象也不特定,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
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即使是电力驱动的车辆,如果最高时速、空车质量超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标准,也应当认定为电动摩托车或者电动汽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时,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明知车辆无法注册登记,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醉酒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又无力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综合以上情节,本院作出以上判罚。
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日益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成为社会普遍认同和支持的文明准则和法治规则。但时至今日,仍有少数人置法律规定于不顾,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最终落得获刑受罚,不仅影响自己入职,还会对子女在入学、参军、入党、竞聘等政审环节产生负面影响,法官在此再次向市民提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停车卸货间接引发事故,“肇事逃逸”者获刑三年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宋某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擅自驾车离开现场,系逃逸行为。综合宋某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悔罪表现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酒后将车借给同桌喝酒人驾驶 开车人与借车人均获刑车辆所有人在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将车辆交予借车人驾驶,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的理论,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在日常生活中,既要做到“喝酒不开车”,也要做到不将车辆借给饮酒人驾驶,否则很有可能会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将车辆交给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出事故同时触刑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玲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小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王某、小玲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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