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交通肇事犯罪刑事犯罪栏: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条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处罚,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辩护,交通肇事罪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交通肇事案件缓刑的适用 ,交通肇事罪的自首认定,交通肇事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行为的司法认定,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刑期,交通肇事罪最高判几年,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并非“交强险”的除外责任,对交通肇事后报警等待处理行为之定性,交通肇事罪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策略技巧指南等。
危险驾驶无罪案例: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理化检验报告形成过程存在违反程序规定情形,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酒驾后妄图逃避制裁 指使朋友顶包双双被判刑该案中,刘某在明知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惩处及事故的经济损失,心存侥幸,妄图让他人顶包,最终难逃法网。而许某为了所谓的朋友义气,明知刘某醉驾机动车,不仅未及时劝阻、警醒,反而对刘某的犯罪行为进行包庇。最终两人都受到了法律的惩处,付出了应有的代价。该案提醒我们,不能乱讲朋友义气,真正的朋友应当让对方远离危险,遵守法律,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做守法公民。
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没有经呼气式酒精检验而径行开展血液酒精检验的情形,辩护方往往以启动程序违法而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一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则全案将会被定为无罪。在笔者看来,仅因未进行呼气式酒精检验,而认定抽血检验的启动程序违法,进而将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仅于法无据,且属于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误读。
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曹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道路交通法第119条有关非机动车和车辆的定义,电动三轮车不符合非机动车的定义,通过体系解释可以得出电动三轮车应当是机动车,曹某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行为应当评价为危险驾驶罪。
行人也可能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向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横过道路,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向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其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也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平湖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危险驾驶罪中逃避检查的认定应从被告人角度分析其有无逃避的意思和逃避行为。被告人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如果其不实施逃避处罚的行为,那么后果就是被公安机关查获而被追究法律责任;被告人同时也应实施了逃避处罚的客观行为,比如看到交警后在直行道路上掉头或迅速驶入其他道路。被告人主观上有逃避检查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逃避的行为,才构成逃避检查。
危险驾驶罪中机动车的认定问题法庭审查的证据中有一项鉴定意见即《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指出,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机动车是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等”,“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车辆,包括符合特定条件的三轮车辆”。据此,鉴定意见为该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一起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广大驾驶员甚至普通群众耳熟能详的宣传标语。然而,竟有这么一个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并吊销驾驶证,一年后却再次醉酒驾驶。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其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酒后驾车遭查处 强行冲卡入囹圄被告人张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张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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