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事故车辆保险理赔律师专栏:交强险、第三者险保险范围,如何办理车辆保险,保险公司定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保险公司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受侵害的第三人可否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保险公司如何支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责任保险赔偿的构成要件,车辆定损及单方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存在的问题。
本案交强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王某起诉某保险公司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交强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依据,保险公司对此事实无异议,故应确认保险合同成立。
邢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本案系争家庭自用汽车损失险属于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理赔责任以有损失就有赔偿为原则,而其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对保险人责任的约定实行有责赔偿,不符合财产保险合同的性质,免除了保险人本应承担的理赔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该保险条款无效。
“无驾驶资格”是否构成交强险的免赔事由尽管郝丽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经过考试合格具备了驾驶能力,但因其尚未取得驾驶证照,故依法不具备驾驶资格。而交强险保险合同中并未将有无驾驶资格规定为是否免赔的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将郝丽有无驾驶资格作为是否免赔的理由和依据。
被保险人支付给第三者的赔偿能否作为保险人的赔偿基础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保险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发生保险事故后,被告应依约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中确定的治疗费,因有医院出具的收费收据、收费项目明细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对于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原、被告双方对金额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车辆损失险(基本险)的免责条款是否适用于全车盗抢险(附加险)基本险和附加险是根据承保条件所作的划分。相对基本险而言,附加险是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扩展,是为保障基本险责任范围以外可能发生的某些危险而设计的险别。虽然附加险必须在投保相应的基本险后方可投保,但从保险责任看,附加险具有相对独立性,此独立性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已经有所体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保险人应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保险事故为何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属于原被告签订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该车辆投保的是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该保险的初衷是为了更好的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过程中客运人的合法权益,该保险合同中也约定了保险责任范围限于旅客,且明确约定了旅客的定义。
无证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限期被告金德公司、金德镇江分公司提交张成的机动车驾驶证,两被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另法院发函至张成户籍所在地的湖北省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委托该所协助查询张成的驾驶证记录信息,湖北省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经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回复查询结果为不存在驾驶人张成的信息。
对保险理赔协议是否存在应撤销情形的认定关于赔偿协议是否为保险公司欺诈交通公司订立的问题。虽然公估公司没有在交通公司签署赔偿协议前向其交付公估报告,但仅是张某陈述保险公司建议不给公估报告,保险公司对此陈述并不认可,仅凭通话录音不能证明公估公司、保险公司恶意欺诈交通公司签署赔偿协议。
交强险重复投保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一辆机动车只能购买一份交强险,但由于保险公司审查不严、前后保险期间重合、车辆交易过程中保险手续衔接不当等原因,实践中时常出现一辆机动车存在两份交强险的情况,此时保险人该如何承担保险责任,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非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致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为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害之第三人保险,性质上是填补损害保险。《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其构成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负有赔偿责任;二是受害的第三者必须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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