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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专栏简介

北京交通事故车辆保险理赔律师专栏:交强险、第三者险保险范围,如何办理车辆保险,保险公司定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保险公司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受侵害的第三人可否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保险公司如何支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责任保险赔偿的构成要件,车辆定损及单方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存在的问题。

  • 2015年吉林省白城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日期:2015-01-02 点击:740次

    2015年吉林省白城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残疾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2015年吉林省松原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日期:2015-01-02 点击:415次

    2015年吉林省松原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13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274.6元;13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621.21元。(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13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5932.31元;013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7379.71元。

  • 2015年吉林省白山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日期:2015-01-02 点击:365次

    2015年吉林省白山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抚松县、靖宇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江源县、临江市),2015年吉林省白山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吉林省高院关于二○一四年度人身损害赔偿和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 2015年吉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日期:2015-01-02 点击:669次

    2015年吉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 2015年吉林省辽源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日期:2015-01-02 点击:581次

    2015年吉林省辽源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残疾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2015年吉林省四平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日期:2015-01-02 点击:621次

    2015年吉林省四平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 2015年吉林省吉林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日期:2015-01-02 点击:441次

    2015年吉林省吉林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误工费:当事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2015年吉林省长春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日期:2015-01-02 点击:530次

    2015年吉林省长春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一三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一四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 保险公司可以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日期:2013-07-22 点击:277次

    保险公司可以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 车上人员甩出车外倒地受伤,受伤的人属于车上人还是属于本车以外的人适用交强险赔偿
    日期:2013-07-16 点击:684次

    车上人员甩出车外倒地受伤,受伤的人属于车上人还是属于本车以外的人适用交强险赔偿问题中"车上人员甩出车外受伤",其究竟属于"本车人员",或者"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可以有两种解释,既可以解释为"本车人员",亦可解释为"以外的受害人"。裁判实践解释为"以外的受害人",规避了交强险条例的限制,有利于解决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并且符合侵权法和道交法创设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值得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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