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事故车辆保险理赔律师专栏:交强险、第三者险保险范围,如何办理车辆保险,保险公司定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保险公司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受侵害的第三人可否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保险公司如何支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责任保险赔偿的构成要件,车辆定损及单方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存在的问题。
因暴雨造成车辆发动机损坏的保险责任解析机动车辆的保险包括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险种,这些险种的设置体现了对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测性事故的风险防范和分担。当投保人对车辆损失进行投保时,该险种所涵盖的保险标的,并未排除车辆发动机的损失。从保险合同对价看,通常保险单载明的新车购置价与车辆损失险的金额相一致,投保人就车辆整体风险支付全额保费,保险人应按照所收保费对价依约赔付车辆损失。
在小区停车场内撞伤他人交强险赔吗
小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不同险种保险公司诉讼地位的确认
浅谈交强险中第三者的转化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第三者”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但是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指的是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也就是说第三者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时除被保险人外的车外人员。
损害的事故发生时间就是责任保险事故的发生时间根据该观点,本案中2004年10月25日为责任保险事故的发生日期。第二种观点认为损害事故发生后,如果被保险人被依法确定承担赔偿责任,则此时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根据该观点,本案中2006年6月20日,即二中院的判决生效时间为责任事故发生日。第三种观点认为,第三人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认定责任保险事故的发生。根据该观点,本案中第三人徐某某向朝阳法院起诉田乃军时就是责任保险事故的发生时间。第四种观点认为,被保险人向第三人履行赔偿义务的时间为责任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根据该观点,本案中田乃军经朝阳法院执行,向徐某某赔偿了75000元之时为责任保险事故的发生时间。
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中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否有效
车险“高保低赔”条款被判无效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保险公司理应依照其承保险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车辆因事故造成的损失金额,保险公司主张根据投保单上《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相关约定计算保险事故的损失金额,但相应条款中并无重型厢式货车的分类,保险公司主张依照“微型载货车辆”的1.1%月折旧率执行,对此,李先生并不认可。
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保险公司责任承担问题探析 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受害人追偿”。根据该款规定可知,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情形下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只负责垫付抢救费用,并可以在垫付后向致害人追偿。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探讨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确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更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因此,交强险的根本特性决定了在交强险合同存续期间,无论车辆所有权是否变更,只要不属法律的免赔情形,受害人就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条例中“本车人员”的理解受害人胡某在下公交车过程中被公交车刮倒的一瞬间,虽然胡某拖后的一只脚还在公交车车厢范围内,但其身体重心已经离开公交车车体范围,应视为胡某在空间上已与车体分开,胡某此时的身份已经从“本车人员”演变为“第三者”,其离开车体后被刮倒造成的损失属于公交车交强险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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