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事故车辆保险理赔律师专栏:交强险、第三者险保险范围,如何办理车辆保险,保险公司定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保险公司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受侵害的第三人可否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保险公司如何支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责任保险赔偿的构成要件,车辆定损及单方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存在的问题。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自交通事故之日起算依《保险法》第60条第1款关于“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规定,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权利系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故该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应从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起算。
“有偿”搭车出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理赔本案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主要理由是以你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即由家用改为营运,进而认为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告知保险公司,所以依法不予赔偿。但究竟是否应当承担理赔责任,关键是取决于能否对《保险法》第52条关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这起交通事故究竟是不是由于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的”进行正确的理解。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保险金怎么处理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交强险理赔应分清“车上人员”和“车下人员”“乘客”搭乘公汽一只脚被车门夹住,车辆启动后,身体大部分仍在车外,“乘客”并未依附于车辆。因公交司机并未发现其登车,双方之间亦未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据此,“乘客”应属“车下人员”,即第三者的范畴,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财产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间接损失又称消极的损害,它是指被损害人本可获得的预期利益,但由于可归责于加害人的原因事实发生,以致丧失的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体现了间接损失也应赔偿的民法原理。
保险公司是否应为无责任事故车辆买单从保险的功能来看,保险是积极地防范风险、转移风险,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担或然损失。保险具有较强的社会管理功能,其保护弱者权益,减少社会纠纷,起到社会润滑剂的作用,被喻为社会的“稳定器”、“安全阀”。俗话说,买保险就是买平安。投保人投保的目的首先是保障自己的利益在受到损害时,能够及时的予以弥补,而不是只保障投保人以外的人,特别是投保人无责时更应当及时足额得到赔付,以充分体现《保险法》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保障作用。
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出事后的责任承担公安机关由于对涉案物品保管不善造成机动车被盗,而且在被盗期间发生事故,存在过错,应负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交通事故的赔偿程序的第一顺序是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赔偿,由于车主未参加交强险,造成受害人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这种结果是由于车主未履行法定义务所造成的,应由车主首先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被害人损失。
未明确约定的连带责任是否应纳人保险责任范畴被保险车辆与其他车辆共同造成乘客死亡,两车应当共同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法院对两车主责任做了细分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对细分赔偿额度之外本应由另一车主承担的赔偿金承担赔付责任,成为这一案件争议的焦点。
在不变更相关保险手续的前提下,车辆的所有权发生变更,保险公司可以主张不再对该车辆承担责任吗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机动车交强险合同期间内,发生车辆买卖过户的但未变更保险手续的,保险公司是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
下午投保晚上出事保险公司是否担责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交强险保险合同关于生效时间的规定明显侵害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是拖延承保的情形,为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应变更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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