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事故车辆保险理赔律师专栏:交强险、第三者险保险范围,如何办理车辆保险,保险公司定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保险公司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受侵害的第三人可否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保险公司如何支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责任保险赔偿的构成要件,车辆定损及单方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存在的问题。
肇事司机为救人驶离现场后保险公司因李某驾驶的车辆购买了保险,事故发生在投保期内,沈先生出院后到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离开事故现场”为由拒绝赔偿。沈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和保险公司共同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
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对受损车辆进行修理,保险公司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只要保险事故给被保险车辆造成实际损失,保险人就负有按照损失大小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该损失不以受损车辆的修理而发生转移,修理仅是为恢复车辆原状或者使用价值而采取的一种救济措施,受损是机动车辆修理的前提,而不管被保险人对受损车辆修理与否,只要损失客观存在,保险人就负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三者责任险第一受益人是银行,法院:不影响保险公司向受害人履行赔付义务被保险人之所以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中约定深圳某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系因被保险人的车辆在该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该约定仅限于机动车受损时,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范围内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时才具有法律意义,这点和特别约定中的条款是相互印证的。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参保车辆的赔付顺序是什么由此可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并造成损害后果的,鉴定认为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具体赔偿顺序为,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的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部分的,由侵权人赔偿。对侵权人而言其赔偿压力因保险公司的存在而相应的减轻,因而车辆保险行为是可以更好地保证了受害人即被侵害人的权益。
车险综合改革,9月19日开始实施!与以往不同的是,这一次不仅改革商车险,同时也改革交强险,并且是多方面的:服务改革、条款改革、费率改革……可以说是车险史上最大力度的改革了!我们整理了客户普遍关心的,条款改革后理赔问题,并予以解答,一起看看吧
未年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究竟赔不赔本案案涉车辆在事故发生后并不存在安全隐患,且经公安机关检验,并注明了检验有效期。本次事故的发生系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而导致的,而与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无关。因此,保险公司应向徐某履行理赔义务。
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2020年9月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提升交强险保障水平,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该意见自9月19日起开始施行。
车辆泡水,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因暴雨致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本院认为,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同时约定因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私家车用作网约车进行营运,车辆使用性质已变成了营运车辆,属于保险法中“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车主未依约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变更手续的,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商业第三者险内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行业也不例外。然而,与传统纸质投保有所不同,无论是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在享受便捷高效的同时,容易忽略一些应注意的问题,这也为日后出险理赔埋下隐患,极易出现文章开头这样的诉讼纠纷。那么,电子投保应注意哪些事项,今天就让我们通过这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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