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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律师观点

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日期:2018-05-0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4次 [字体: ] 背景色:        

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作者:赖洋

【案情】

李某与陈某(女)系夫妻,陈某担心日后李某不忠诚,于是双方签订了《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如有一方外遇导致婚姻破裂,有外遇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50万元。几年后,李某出轨,陈某可否就此忠诚协议要求李某赔偿50万元?

【分歧】

对于本案李某夫妇签订的忠诚协议效力如何,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夫妇签订的忠诚协议无效。理由是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夫妇签订的忠诚协议有效。理由是双方签订协议系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且其提出的是具体的赔偿,而并非仅针对忠诚这一项起诉,所以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中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情形。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中李某夫妇签订的忠诚协议有效。理由如下:

第一,《忠诚协议书》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忠诚协议书》实则《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具体化体现。

第二,法无禁止即自由,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忠诚协议。虽然我国《婚姻法》中有规定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但《婚姻法》规定可以请求提起损害赔偿的范围只限定在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四种情形,即必须是要达到重婚或者同居的严重程度,而对于一般的偶发出轨性行为、精神出轨行为等不在此列。对于违反夫妻“忠实”规定尚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的,当事人自行约定了违约赔偿责任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故本案中李某夫妇约定的忠诚协议有效,陈某可以要求李某就其违反忠诚协议赔偿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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