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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赡养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收养赡养纠纷诉讼律师代理栏目: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如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隔代收养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送养人与收养人条件,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父母送养子女是否必须双方共同送养,如何办理收养公证等;赡养争议纠纷代理:赡养义务与赡养关系,赡养费标准,赡养费法律规定,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追索赡养费,赡养纠纷诉讼代理。

  • 对当前赡养纠纷案件的几点探讨
    日期:2015-04-17 点击:163次

    对当前赡养纠纷案件的几点探讨子女因家庭财产分配不均,把平时积累的怨气发泄在赡养纠纷中。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父母在子女结婚后即分家生活,在分家时,由于家庭当时的经济状况及父母对子女的观念(尤其疼爱程度)差异等原因,在财产分割时确有不平均情况,有的子女认为在分家产时父母存在偏心,遂产生怨气,在父母年老需要赡养时,以家产分配不公为由,拒绝尽赡养义务。如我们在审理杨某某诉其长子赡养纠纷一案,其长子认为在分家时父亲杨某某没有分给他财产,且盖房时杨某某不仅没有给他添附资金,相反又向他索要了宅基款,认为父亲对他偏见太大,从而拒绝赡养其父杨某某。

  • 关于赡养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日期:2015-04-15 点击:185次

    关于赡养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老年人医疗保障处理时存在的问题。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使得就医不再困难;同时医疗制度的改革使得医疗费用迅速上涨。面对老人居额的医疗费用,应该不应该判由子女给付,成为法官判决时的困惑。从法律规定看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应当在父母患病时应当及时为其出钱医治,但治疗有些疾病费用巨大,而子女们的经济条件不好,给付能力有限,无力支付巨额费用。

  • 赡养纠纷案件的反向思考
    日期:2015-04-10 点击:296次

    赡养纠纷案件的反向思考有的老人仍有封建家长思想,认为老人应当像古代家族长者那样权威,忽视子女的权利。特别是对媳妇,老认为媳妇是外人,有重要的事背着媳妇,媳妇没有参事议事权,只有义务,导致媳妇意见大,婆媳矛盾突出,结果造成赡养纠纷。有的甚至因为媳妇未能生下孙子,在生孩子需要照顾期间,假以白眼,甚至冷嘲热讽,与媳妇结下怨根。很多婆媳老死不相往来,使儿子在家庭间处于两难,父母又认为是媳妇作梗,最终引起赡养纠纷。

  • 赡养纠纷的成因与对策
    日期:2015-04-08 点击:136次

    赡养纠纷的成因与对策赡养人及其配偶的文化素质较低、道德观念差,法律观念淡薄,把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视为可有可无。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转收养后的养女能否再领回
    日期:2015-04-05 点击:155次

    转收养后的养女能否再领回魏平夫妇与张某夫妇签订的收养协议合法、有效。收养关系一旦成立,没有法定事由不得随意解除。理由是:我国《收养法》中虽然对转收养未作明文规定,但是转收养的形式要件没有违反《收养法》的总原则以及社会公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法院不能解除张某夫妇与魏兰的收养关系。

  • 收养成年人此案收养关系成立吗
    日期:2015-04-05 点击:164次

    收养成年人此案收养关系成立吗本案涉及收养成年人问题。在收养立法中关于能否收养成年人的问题,我国理论界争议一直很大。一种意见认为,收养成年人弊多于利,不予允许。收养成年人动机复杂,历史上发生收养成年人的风潮,都伴随着进城、招工、顶岗、“农转非”、出国等现象而出现。这些收养动机不纯,一旦达到目的,收养形成的家庭极易解体。故某些为赡养老人的成年人收养可通过遗赠抚养协议解决。

  • 事实收养的认定和保护
    日期:2015-04-05 点击:143次

    事实收养的认定和保护徐某夫妇与陆某的祖父母间并无收养协议,也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或者在公证处公证,陆某的户口也一直未迁入徐某夫妇户头。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徐某夫妇与陆某间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只能成立抚养关系。但鉴于徐某夫妇在抚养陆某成人的过程中,尽了大部分的抚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陆某的遗产可对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徐某夫妇酌情予以分割。

  • 如何处理此种隔代收养关系
    日期:2015-04-05 点击:107次

    如何处理此种隔代收养关系我国不少的多子女家庭经族人说合后,有将儿子送给无后代或无儿子的嫡亲或叔伯本家成“嗣”的习俗。所谓的成“嗣”也就是现在所说收养。收养,通常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行接收他人送养的子女的性质
    日期:2015-04-05 点击:166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行接收他人送养的子女的性质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收养也不同于寄养。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一种委托代养行为,被寄养人和受托人之间不产生父母子女关系。从本案案情看,原告张某单方接收他人送养的小孩的行为,不符合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收养关系不能成立;也不符合寄养的特征。因此,张某的这种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 农村赡养纠纷案件的特点、起因及对策
    日期:2015-04-04 点击:186次

    农村赡养纠纷案件的特点、起因及对策父母提前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分给儿子们,使自己失去了独立生活的基础。在城市,父母们有自己的固定住所,孩子们成家时也不会倾家相分,即使孩子们不管,生活来源也比较有保障。在农村,父母们辛苦劳作一辈子,挣得的家产在孩子们成家时,都一一分出去,房子成了儿子的,财产也成了儿子的,储蓄也为孩子们花完了。而自己却成了纯粹的“无产阶级”,加上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只得依赖儿子们生活。儿子们则认为父母分给自己东西天经地义,让自己再拿东西给父母却不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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