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收养赡养纠纷诉讼律师代理栏目: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如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隔代收养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送养人与收养人条件,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父母送养子女是否必须双方共同送养,如何办理收养公证等;赡养争议纠纷代理:赡养义务与赡养关系,赡养费标准,赡养费法律规定,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追索赡养费,赡养纠纷诉讼代理。
被人收养后对生父母还有赡养义务吗
死不继承就可以生不赡养吗?
爷爷抚养孙子是法定义务吗按我国法律规定,在朱乙父母有监护能力且未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况下,爷爷朱甲无抚养孙子的义务,王女作为朱乙的监护人而不履行监护职责,应承担抚养管理朱乙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属无因管理之债。
一起因子女被拐卖后又被合法送养而引起的纠纷所谓收养,是指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由法律创制的拟制亲子关系。收养作为一种古老的民事法律制度,其创设的本旨是随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发展的,大体经历了“为家之收养”(即为承继血统而收养)、“为亲之收养”(即为了安慰晚景或增加劳力而收养)和“为子女之收养”(即为子女的幸福而收养)三个阶段。
农村父母赡养中现存的主要法律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赡养人包括:①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②孙子女和外孙子女;③由兄、姐抚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④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农村赡养案件的法律思考加大庭前调解力度。认真分析每一起赡养纠纷发生的原因,然后有针对性地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处理。如因家庭条件所限、生活习惯各异、生活上照料不同、不均衡等原因引发的赡养纠纷,明确告诉其应加强在生活方面的照料,给予精神上的安慰,讲解法律规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如因财产分配不均而引发的赡养纠纷,在查明财产的基础上,阐明扶养、赡养、继承、赠与等相关的法律知识,说明子女不得以赡养做为谈判条件,来胁迫老人做出对其名下财产处理的各种让步和妥协。儿女若以以亲情为绑架条件,来谋求不义不孝之财的做法当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禁止。
子女被他人收养后对生父母不再承担赡养义务另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况且我国的收养属于完全收养,因此,李某与养父的收养关系成立后,原被告之间已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母子关系,其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也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预防赡养纠纷产生的几点对策随着我国逐步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生活保障问题将会越来越突出的摆在我们每个人面前,相信在国家的高度重视下,有优越的社会主义主义制度作保障,加上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积极工作,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将注定成为美好现实。
赡养案件中审查赡养协议的必要性首先要明确赡养协议是赡养人之间就履行赡养义务而签订的协议,其协议内容直接写明法律的规定,而《合同法》仅适用于债权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欲发生,变更或终止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赡养协议虽然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契约,但其明显有别于《合同法》调整的债权,故其应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来处理,而不适用于《合同法》。
法院审理赡养案件不宜追加被告法院在审理赡养案件中,追加已尽义务的子女为被告,人为地给这些子女增加诉累,造成不必要的心理负担,甚至在他们与原告之间产生矛盾和隔阂,不利于问题的彻底解决;同时,原告往往是和已履行义务的子女同住,如果法院追加他们为被告,判令他们履行法院确定的义务,如给付实物等,那么这种义务的履行就没有实际意义,也没有必要执行。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