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间的身份关系,也终止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因此,夫妻在离婚时,往往伴随着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一般说来,在离婚双方因财产处理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应首先做调解工作,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应查明情况,依照法律作出判决。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和法律规定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有约定的除外。
在调解和审判的过程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所有权,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也处于平等地位。
二是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在实际生活中,女方在经济上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我国传统的习俗也有歧视妇女的一些不良方面。因此,有必要对女方的利益加以周全保护。而子女几乎是婚姻破裂的受害者,必须从经济上保障他们的生活和学习。因此,对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在分割财产时加以照顾。
三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分割财产时,要尽量不损害财产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如属男方从事科学研究用的专业书籍和仪器,显然应划分给男方使用,如其价值超出男方应得份额,其超出部分可由男方补偿给女方。
四是照顾无过错的一方的原则。有些离婚案件是由于一方有外遇引起的,另一方是无辜的受害者,对此无过错的一方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照顾。
五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法院应尊重其选择,不应加以禁止。
六是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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